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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052706Q | 建设单位法人:李金忠 |
徐荣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社区官庄中华东路88号 |
****有机次膦酸盐阻燃剂系列产品 技改升级及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61-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省**市******社区官庄中华东路88号 |
经度:120.15807 纬度: 32.5463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31 |
泰环审〔202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2-0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00 |
508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913********052706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3********348292G | 验收监测单位:**华睿****公司 |
****0191MA1XF50Q7R | 竣工时间:2024-02-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0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7048ip6h |
****2020年12****政府(泰政复〔2020〕80号)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本项目已于2023年3****审批局备案证泰行审备〔2023〕12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本项目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建设有机次膦酸盐阻燃剂系列产品技改升级及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2020年12****政府(泰政复〔2020〕80号)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本项目已于2023年3****审批局备案证泰行审备〔2023〕12号,本项目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建设有机次膦酸盐阻燃剂系列产品技改升级及扩建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二乙基次膦酸铝5000吨、二乙基次膦酸锌1000吨、二丁基次膦酸铝和乙基丁基次膦酸铝的混合物100吨、亚磷酸铝和亚磷酸氢铝的混合物300吨、亚磷酸钙和亚磷酸氢钙的混合物300吨、硫酸钠35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二乙基次膦酸铝5000吨、二乙基次膦酸锌1000吨、二丁基次膦酸铝和乙基丁基次膦酸铝的混合物100吨、亚磷酸铝和亚磷酸氢铝的混合物300吨、亚磷酸钙和亚磷酸氢钙的混合物300吨、硫酸钠3500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二乙基次膦酸铝生产为加成反应和复分解反应,二乙基次膦酸锌该反应与二乙基次膦酸铝的反应一致,仅需将原料中的硫酸铝,更换为硫酸锌即可,其同样为两步反应,第一步为合成反应,第二步为复分解反应;二丁基次膦酸铝和乙基丁基次膦酸铝的混合物该反应与二乙基次膦酸铝的反应一致,仅需将原料中的乙烯更换为乙烯+丁烯即可;亚磷酸铝和亚磷酸氢铝的混合物为溶液与氢氧化铝反应,在低压90-140℃水热条件下,一步法反应合成;亚磷酸钙和亚磷酸氢钙混合物制备与亚磷酸铝相近,用氢氧化钙替换氢氧化铝,即亚磷酸与氢氧化钙在进行中和反应,得到特定晶型结构的亚磷酸钙,经洗涤,烘干,即得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二乙基次膦酸铝生产为加成反应和复分解反应,二乙基次膦酸锌该反应与二乙基次膦酸铝的反应一致,仅需将原料中的硫酸铝,更换为硫酸锌即可,其同样为两步反应,第一步为合成反应,第二步为复分解反应;二丁基次膦酸铝和乙基丁基次膦酸铝的混合物该反应与二乙基次膦酸铝的反应一致,仅需将原料中的乙烯更换为乙烯+丁烯即可;亚磷酸铝和亚磷酸氢铝的混合物为溶液与氢氧化铝反应,在低压90-140℃水热条件下,一步法反应合成;亚磷酸钙和亚磷酸氢钙混合物制备与亚磷酸铝相近,用氢氧化钙替换氢氧化铝,即亚磷酸与氢氧化钙在进行中和反应,得到特定晶型结构的亚磷酸钙,经洗涤,烘干,即得成品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新增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生产线加成工段不凝气体(挥发性有机物)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危废仓库废气和质检废气将现有一级活性炭改造为二级活性炭吸附后,分别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6和DA009)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二级碱喷淋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粉碎、造粒、包装工段的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采用“旋风分离+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8)达标排放。本项目合计设置7根排气筒。废气治理设施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配备连续有效的自动监测以及记录设施,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 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4385-2022)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1标准,包装、粉碎、干燥产生的颗粒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排放限值和表1厂界标准值;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2标准,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限值。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质检废水、喷淋塔废水和初期雨水等。所有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混凝沉淀+A/O+MBR+消毒”处理后,出水达到《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939-2020)表1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表1标准后,部分作为中水回用于厂区辅助设施,部分排放至官庄村生产河。你公司应按照规定在中水回用收集池安装流量计,在入河排污口设置流量计、pH、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新增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生产线加成工段不凝气体(挥发性有机物)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危废仓库废气和质检废气将现有一级活性炭改造为二级活性炭吸附后,分别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6和DA009)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二级碱喷淋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粉碎、造粒、包装工段的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采用“旋风分离+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8)达标排放。本项目合计设置7根排气筒。废气治理设施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配备连续有效的自动监测以及记录设施,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 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4385-2022)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1标准,包装、粉碎、干燥产生的颗粒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排放限值和表1厂界标准值;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2标准,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限值。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质检废水、喷淋塔废水和初期雨水等。所有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混凝沉淀+A/O+MBR+消毒”处理后,出水达到《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939-2020)表1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表1标准后,部分作为中水回用于厂区辅助设施,部分排放至官庄村生产河。你公司应按照规定在中水回用收集池安装流量计,在入河排污口设置流量计、pH、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硫酸储罐无组织挥发;环评中事故池一个,容积为600m3,满足项目应急事故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增上一级碱吸收,废气经过一级碱吸收后无组织排放;实际建设中企业将应急事故池改建为2个,总容积600m3,并配备了应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 |
为了减少硫酸储罐无组织挥为了减少硫酸储罐无组织挥发;由于厂区规划调整,实际建设中企业将应急事故池调整为2个,总容积600m3,并配备了应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2913.72 | 1130.2 | 2948.84 | 1337.08 | 0 | 2706.84 | -206.88 | |
0.11 | 0.0316 | 0.082 | 0.062 | 0 | 0.08 | -0.03 | |
0.005 | 0.017 | 0.005 | 0.002 | 0 | 0.02 | 0.015 | |
0.001 | 0.0001 | 0.001 | 0.001 | 0 | 0 | -0.001 | |
0.02 | 0.003 | 0.027 | 0.002 | 0 | 0.02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018 | 0.036 | 0.054 | 0 | 0 | 0.054 | 0.036 | / |
0.1696 | 0.3393 | 0.5086 | 0 | 0 | 0.509 | 0.339 | / |
0.4784 | 0.2024 | 0.6808 | 0 | 0 | 0.681 | 0.202 | / |
0.1696 | 0.0586 | 0.2282 | 0 | 0 | 0.228 | 0.059 | / |
1 | 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A/O+MBR+消毒 | 出水达《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939-2020)表1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表1标准 | 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A/O+MBR+消毒 | 在外排池出口和中水回用收集池监测pH、COD、总氮(以N计)、氨氮(NH3-N)、总磷(以P计)、悬浮物、锌、钙、铝,根据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厂区废水出水达《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939-2020)表1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表1标准 |
1 | 废气进口及排口 | 天然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氨气、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硫酸雾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 废气进口及排口 | 根据2024年4月11日及12日监测结果,天然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非甲烷总烃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颗粒物有组织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氨气、硫化氢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硫酸雾厂界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
1 | 风机、干燥设备、分离机、各类水泵等辅助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风机、干燥设备、分离机、各类水泵等辅助设备采用厂房隔音、基础减振 | 根据2024年4月11日和2024年4月12日,厂界昼间噪声、夜间噪声监测值均能够满足批复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昼间50dB(A)、夜间50dB(A)) |
1 | 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化学品库区、罐区、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污水处理站及废水收集管网、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 企业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化学品库区、罐区、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污水处理站及废水收集管网、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
1 |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
1 |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开展日常应急演练;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 企业针对本项目已经编制了应急预案,并取得了备案,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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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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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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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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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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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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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