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产地 | 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联系人及电话 | |||||||||||||
脂肪酸值(KOH /干基)mg | 水分(%) | 杂质(%) | 不完善率(%) | 容重(g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ug | 黄曲霉毒素B1(ug | 色泽气味 | 霉变率含量(%) | 玉米赤霉烯酮(ug | 铅(mg | 镉(以Cd) mg | 总汞(以Hg) mg | 总砷(以As)mg | ||||||||
24C23XJY081201 | 玉米 | 160 | 不限 | 国标三级 | 2023 | ≤45 | ≤14 | ≤1.0 | ≤8.0 | ≥660 | ≤1000 | ≤20 | 正常 | ≤2.0 | ≤60 | ≤0.2 | ≤0.1 | ≤0.02 | ≤0.5 | **县杏山粮站1P5-1号仓 | 罗康锋:136****4102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能代表该批粮食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3、水杂扣量:采购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杂质1%以上拒收。水分14%以上的拒收。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3-2018、GB/T20570-2015、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按每入库16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待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联系人:罗康锋 电话:136****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