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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6 13:1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对项目申报材料认真研究,****环境局已对****150万吨/年芳烃及炼油配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见附件)。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2-****058****环境局)
通信地址:**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北附楼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150万吨/年芳烃及炼油配套改造项目 | 九环环评 〔2024〕45号 | 2024-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