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招标投标面临全面推行电子化等新形势、新情况,**省2019年开始实施的《**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无法适应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方面的发展变化,需要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优化投诉受理方式,明确投诉办理责任,提升投诉办理效率,规范投诉及办理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员会结合实际,牵头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了《**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投诉主体、投诉处理及处理部门、投诉程序、法律责任等五方面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政府采购除外)。
投诉主体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投诉受理及处理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政府****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程序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责任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记录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不良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2019年印发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的相关内容。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环节中,增加了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易的情形相关规定。增加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两个投诉受理及处理部门,并优化了发改部门受理投诉的范围。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的投诉,****保障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投诉的却通过举报等其他方式”的情形,并明确,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投诉主体的投诉人提供有效线索投诉的,参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
新修订的《办法》中删除了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的调查报告相关内容,并在投诉处理决定的内容中明确“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招标投标信用管理规定情形的,记录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不良信息”。
据悉,新修订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