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语墅二期(A、C区)1~3#、5#、12#、13#、15~19#、23#、25~29#、37~39#、50~53#、55~63#、65~73#、75~83#、85~89#规划条件核实变更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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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语墅二期(A、C区)1~3#、5#、12#、13#、15~19#、23#、25~29#、37~39#、50~53#、55~63#、65~73#、75~83#、85~89#规划条件核实变更的公示

由****开发建设的林语墅二期(A、C区)1~3#、5#、12#、13#、15~19#、23#、25~29#、37~39#、50~53#、55~63#、65~73#、75~83#、85~89#已建设完成,现向我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对竣工测量图纸及审批图纸,发现存在与原审批不符的情况。为支持企业发展,我局拟对该项目按现状验收。

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示如下:

一、总平面:2-77#楼南侧至2-50#西侧之间园路和绿地平面布局改局部绿地布置调整;****分园路、水系及小品。

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将该事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规划主要内容发布在**日报2024年8月8日版面及**高新区网站(网站地址http://fzgxq.****.cn),公示期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7日。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限内,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或申请听证,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我局反映或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591-****8322)。来信请寄地点如下:******规划局,办公地点:**市****西园创业大厦十楼,邮政编码:350100。来信请注明“规划意见与建议”。

附注:书面反馈(申请)意见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3:59,逾期视为无效意见。书面意见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并提供可证明为相关利益人的资料。

附件:建筑占地、绿地及停车位略图

****规划局(2)

2024年8月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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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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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语墅二期(A、C区)1~3#、5#、12#、13#、15~19#、23#、25~29#、37~39#、50~53#、55~63#、65~73#、75~83#、85~89#规划条件核实变更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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