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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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电动自行车承租充电业务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
**省**市**区
发布日期:2024-08-09 15:57
项目编号: XZP202****900252
项目名称: **综合保税区(**)电动自行车承租充电业务服务项目
建设单位:****
招标条件
**综合保税区(**)电动自行车承租充电业务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编号:****),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招标人为;****,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 **综合保税区(**)电动自行车承租充电业务服务项目 |
范围 | **综合保税区(**)电动自行车承租充电业务服务项目;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半年(2024.2-2024.7)任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2024.2-2024.7)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 2024-08-09 09:00 至 2024-08-15 17:00 |
获取方式 | 现场或网络获取 |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 2024-08-20 15:30 |
递交方式 | 现场递交 |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 2024-08-20 15:30 |
开标地点 | **市**区务本路79号(**高新园)三楼开标室 |
其他
项目概况 **综合保税区(**)电动自行车承租充电业务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市**区务本路79号(**高新园)三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8月20日15点30分(**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综合保税区(**)电动自行车承租充电业务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承租限价:30元/路/年(低于此限价按无效文件处理) 采购需求: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承租期限:5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半年(2024.2-2024.7)任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2024.2-2024.7)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2.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5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市**区务本路79号(**高新园)三楼招标代理部 方式:现场或网络获取,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获取磋商文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网络获取采购文件请将报名资料PDF扫描版发送至邮箱****@qq.com。 售价:每套 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8月20日15点30分(**时间) 地点:**市**区务本路79号(**高新园)三楼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8月20日15点30分(**时间) 地点:**市**区务本路79号(**高新园)三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现场考察 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查勘,在随后的采购中,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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