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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无偿整体收回广清经济特别****管理委员会名下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具体收回面积、界址以宗地红线图为准)。
根据《自然**听证规定》(国土**部令第22号)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收到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针对每一宗地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清经济特别**区广清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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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