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号-7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福建-宁德-福安市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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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号-7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4-08-09 10:57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号-7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304-350000-04- 01-307630,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23〕18号)《****委员会关于**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号-7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核准的批复》(闽发改网审交通函〔2024〕37号)《****发展中心关于**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7号泊位新增货种的意见》(闽**港建设〔2024〕9号),项目进行扩能改造后泊位性质、功能、规模(**文件)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港总体规划(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本工程项目位于**市湾坞镇上洋村前海域,在原有的5号-7号码头基础上进行扩能改造并新增货种,不新增填海造地、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仅对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宽度进行调整。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维持通用泊位性质不变,将既有**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号-7号万吨级泊位改造提升至2万吨级,满足2艘2万吨级船舶同时靠泊,并满足1000吨级至2万吨级不同船型组合靠泊要求,配套建设相关岸电系统。装卸货种新增新能源矿卡以及新能源矿卡配套电池组,年吞吐量由360万吨提升至390万吨,设计年通过能力由413万吨提升至448万吨。项目总投资889.2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项目扩能改造后新增的生活、生产废水仍依托原项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接****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政府建设配套污水管网,确保废水进****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加强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5号泊位散货装船机和2#转运楼装卸、运输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收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不低于25.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合理布设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等隔声措施,有效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贮存,及时清运;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开展锂电池专项安全评价,严格按照《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进行锂电池的运输管理,制定专门的锂电池装卸措施;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全设施分类与编码》(JT/T 1490-2024)等要求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按照《**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 451-2017)中溢油应急防范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要求。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其他要求仍按《****环保局关于**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6#、7#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市环监﹝2013﹞59号)《****环保局关于**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泊位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评﹝2018﹞1号)要求执行。

****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 2024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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