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新田县智慧停车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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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县智慧停车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变更公告]
【信息时间:2024-08-12】

**县智慧停车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答疑公告(二)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潜在投标人对**县智慧停车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事项1:(1)本招标文件中评分因素和标准表中,关于企业业绩提出: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承接过市政公共泊位智慧停车经营项目且运营期限在10年(含)以上。单项目运营泊位数量≥4000个(含)以上的每个得3分,满分9分。本项目中涉及智慧停车和新能源充电两大业务的投建运,因此,建议要求的业绩案例须考虑包含智慧停车和新能源充电,而不是片面的智慧停车案例。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包含在智慧停车建设项目内,不另作要求。

事项2:本项目为投建运项目,建成之后依靠精细化运营进行成本回收以及营收分成。而一个底座强大,功能丰富,场景兼容的城市级平台是运营好全县停充**的基础和关键,因此,对于建设的平台需提出关键技术功能指标,列入技术打分项。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平台建设已列入打分。

事项3:招标文件第5页1.3.1项目概况中:****中心**智慧停车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回复:****中心**智慧停车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事项4:招标文件第9页9.1.3其他中:4.当招标文件、合同内容出现概念模糊,产生不同意见时,中标人必须满足有利于招标人的角度解决。

回复:招标文件第9页9.1.3其他中:4.当招标文件、合同内容出现概念模糊,产生不同意见时,中标人必须满足有利于招标人的角度解决。修改为:当招标文件、合同内容出现概念模糊,产生不同意见时,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项5:招标文件第23页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0.3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回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回复:删除招标文件第23页8.5.2项。

事项6:招标文件第25页评标因素和标准表:报价部分1、充电设备:20年经营期,前三年招标人不进行收入分成,从第四年起按25%进行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满足25%收入分成的计 15 分,每上浮1%加1分,满分20分。2、智慧停车:①停车收入分成按路内泊位收入分成最低为15%,满足15%分成的计10分,每上浮 1%加1分,满分计15分;②停车场收入分成最低为30%,满足30%分成的计 10分,以每上浮 1%加1分,满分15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停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具体收费方案需待项目建设后按程序定价行文,****发改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投标人可以参照**县周边县城收费标准或者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取得预估收费标准。

事项7:招标文件第26页评标因素和标准表:履约保证: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缴付履约保证金现金2000万元计6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满分计11分;或者汇入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共同监管账户建设款3500万元计6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满分计11 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为BOT模式建设项目,****公司投资运营建设。鉴于项目特殊性,为保证本项目能顺利进行,****公司以现金形式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退还。投标人也可选择以建设款形式汇入共同监管账户,共同监管账户为中标人账户,资金专用于项目建设。

以上答疑澄清敬请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各潜在投标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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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鑫****公司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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