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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421MA8N7GRKXW | 建设单位法人:周善文 |
周善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省**市****开发区**公司院内2号 |
********中心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市****开发区**公司院内2号 |
经度:116.619336 纬度: 32.76462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8-17 |
凤环表批〔2022〕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600 |
122 | 运营单位名称:**** |
****0421MA8N7GRKX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00MA2NTF7C3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11MA2NF1GC6Q | 竣工时间:2022-12-3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0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 |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年转运量可达10000t | 实际建设情况:HW49类年转运量300t(阶段性验收) |
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危险废物收集装车、危险废物卸车、分区贮存、危险废物最终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装车、危险废物卸车、分区贮存、危险废物最终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和硫酸雾、氯化氢。项目封闭式危废仓储库按换气次数6次/h设置抽风系统,保持仓储库内微负压,将有机废气抽至“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并经15m高内径1.0m的排气筒(DA001)排放;同时废酸、废碱贮存间采取密闭建设,单独设置1.套换气次数6次/h的抽风系统,抽至“喷淋塔”装置处理,并经15m高内径0.5m的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均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初期雨水、喷淋废水及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沉淀+隔油预处理、喷淋废水经调节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入永幸河。****处理厂正式运行前,项目水采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减振装置等措施,再经过距离衰减、合理布局后,厂界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做到综合利用和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在运营前落实处置单位。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标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和初期雨水,初期雨水经沉淀+隔油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再通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物主要来自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 项目有机废气通过抽风系统,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内径0.3m的排气筒(DA001)排放。噪声: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废气处理设备配套风机及叉车产生的噪声,采取的降噪措施有: ①选用低噪声设备;②在风机底座处安装减震基座;③叉车降低转速、厂房隔音等措施。固废: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劳保用品、废储存桶和储袋、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等。 其中废劳保用品、废储存桶和储袋、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后在本项目3#贮存区暂存,并委托**东华****公司(合同期限:2024年3月14日-2025年3月13日)集中处置(处置协议见附件8);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本次阶段性验收不涉及HW34类、HW35类,故无硫酸雾、氯化氢废气产生;危险废物贮存期间逸散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措施由“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变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以上变动均不会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且污染物排放量不会增加,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能够满足污染物核定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属于重大变动。HW49类危险废物贮存位置由2层移到了1层,面积由40m2增大到了60m2,不涉及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未新增敏感点。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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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 初期雨水经沉淀+隔油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再通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 | 废水监测结果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用水标准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物主要来自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 项目有机废气通过抽风系统,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内径0.3m的排气筒(DA001)排放 | 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危废仓储库门口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音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①选用低噪声设备;②在风机底座处安装减震基座;③叉车降低转速、厂房隔音等措施 | 噪声检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1 | 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做到综合利用和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在运营前落实处置单位。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标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 |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劳保用品、废储存桶和储袋、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等。其中废劳保用品、废储存桶和储袋、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后在本项目3#贮存区暂存,并委托**东华****公司(合同期限:2024年3月14日-2025年3月13日)集中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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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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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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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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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