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审批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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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2024-08-09 17:50


贵政通〔2024〕73号

**市**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建设用地,****政府以《关于**市**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4〕189号)批复,同意征收**市**区新塘镇山边村的集体土地29.8996公顷(折合448.494亩),并收****农场有限公司和****管理使用的国有用地39.6241公顷(折合594.362亩),共计69.5237公顷(折合1042.856亩)。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市**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

二、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

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市**区新塘镇山边村,需收回的国有土地位于**市**区新塘镇(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利人、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土地权利人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交通运输

用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住宅

用地

特殊

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其他

土地

水田

旱地

果园

其他

园地

乔木

林地

竹林地

灌木

林地

其他

林地

其他

草地

农村

道路

坑塘

水面

沟渠

设施

农用地

田坎

农村

宅基地

特殊

用地

公路

用地

裸土地

**市**区新塘镇

山边村

第4村民小组

集体

0.4234

0.3301

0.0204

-

0.0002

-

-

-

-

-

0.0565

-

0.0150

-

-

0.0012

-

-

-

第7村民小组

集体

3.7757

0.0001

1.8965

0.0353

-

0.2555

-

0.0774

0.0841

1.1091

0.2402

0.0416

0.0150

-

-

0.0209

-

-

-

第8村民小组

集体

13.7867

1.3986

7.1570

0.4685

-

1.8794

-

0.0257

0.1251

0.6424

1.0404

0.8440

-

-

-

0.0438

0.1618

-

-

第9村民小组

集体

11.9138

5.0659

3.3733

0.0970

0.3179

0.0953

0.0351

0.0197

1.3082

0.0194

0.5676

0.6468

0.0682

-

0.0075

0.1568

0.0066

-

0.1285

****农场有限公司

国有

13.1615

0.0135

4.7922

-

0.5758

2.9450

-

-

0.0461

0.3279

0.4870

3.7017

0.0442

0.2281

-

-

-

-

-

****

国有

26.4626

0.0232

0.0616

3.2426

0.0030

8.7890

0.1461

0.5729

2.1292

0.4158

0.7772

6.6822

0.0004

-

-

0.2200

3.0756

0.2297

0.0941

合计

69.5237

6.8314

17.3010

3.8434

0.8969

13.9642

0.1812

0.6957

3.6927

2.5146

3.1689

11.9163

0.1428

0.2281

0.0075

0.4427

3.2440

0.2297

0.2226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收回)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6.8314

85.5285

旱地

17.3010

85.5285

果园

3.8434

85.5285

其他果园

0.8969

85.5285

乔木林地

13.9642

85.5285

竹林地

0.1812

85.5285

灌木林地

0.6957

85.5285

其他林地

3.6927

85.5285

其他草地

2.5146

85.5285

农村道路

3.1689

85.5285

坑塘水面

11.9163

85.5285

沟渠

0.1428

85.5285

设施农用地

0.2281

85.5285

田坎

0.0075

85.5285

****基地

0.4427

85.5285

特殊用地

3.2440

85.5285

公路用地

0.2297

85.5285

裸土地

0.2226

34.2114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社会保障局 国土**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叶雯静,联系电话:0775—****959

黄国安,联系电话:0775—****968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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