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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8-14 10:4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工园区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配套工程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20日(5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3-****106、****625****审批局﹒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县玉津镇凤石街南段敖家路56号
邮政编码:614400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工园区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配套工程 | **县孝姑镇、龙孔镇(******工园区) | **** | 乐市环审犍字〔2024〕07号 | 2024.****.14 |
注: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