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24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太阳能路灯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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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盛海诺****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海耀

联系电话:139****7769

地址:**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月色13号楼21号商铺

邮编:530003

我公司于2024年08月12****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顺丰速运,运单号:SF154****341765)递交方式递交关于**县2024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太阳能路灯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共24页)。****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其余商品并无强制性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的前提是不能够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经核验,******公司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数据一致。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其余商品并无强制性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的前提是不能够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4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其余商品并无强制性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的前提是不能够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件: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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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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