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03****中心)、****696****环境局)
传 真:****269
通讯地址:**市**区滨**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精密电子零件生产线产能提升及自动化改造项目 | **市**区新园路98号 | **** | **省****公司 | 一、****门市**区新园路98号。该项目总投资1060万,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建成后,年增产精密模具100套、精密电子塑料零配件13.985亿只。 |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该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标准限值。****门市**区新园路98****门市**区新园南路66号D幢1层的项目应同步执行《**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标准限值。 (二)该项目该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根据《**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工程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四)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线的设计、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该项目破碎及拌料工段无粉尘外排。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气都应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集中排放筒高度不得小于15m,排气筒位置应避开环境敏感目标。排气筒应设规范的采样口,符合采样监测条件。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控。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应采用低噪声的产品,高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加强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的管理,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定期检查、维修,不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确保噪声达标。 (四)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与处置。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及时建立并完善固废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帐。建设单位应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收集、暂存至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严禁排放,并应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
2 | 实验技术服务项目 | **市**区翁角西路2036号生物医药通用厂房A19#5楼东侧及2052号生物医药通用厂房B2#1001单元 | ******公司 | **新****公司 | 一、****门市**区翁角西路2036号生物医药通用厂房A19#5楼东侧及2052号生物医药通用厂房B2#1001单元。该项目总投资333.33万,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项目建成后,检测细胞培养约1万次/年,核酸电泳检测1万次/年,高效感受态制备1万次/年。 |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该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 (二)该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根据《**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工程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四)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二)加强噪声污染防控。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应采用低噪声的产品,高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加强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的管理,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定期检查、维修,不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确保噪声达标。 (三)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与处置。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及时建立并完善固废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帐。建设单位应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收集、暂存至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严禁排放,并应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