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四方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四方评价”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即日起,****政府****政府采购汇聚平台进行线上四方信用互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二、评价方式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zIndex)开展,采用线上互评方式进行,实行“一项目一评价”,****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 分类开展线上评价。被评价对象满分100分,每类评价主体评价时最高分为100分,评价完成后按权重比例计入总分。对采购人评价的权重比例为:被代理机构评价占30%、被供应商评价占40%、被评审专家评价占30%;对代理机构评价的权重比例为:被采购人评价占40%、被供应商评价占30%、被评审专家评价占30%;对评审专家评价的权重比例为:被采购人评价占40%、被代理机构评价占30%、被供应商评价占30%;对供应商评价的权重比例为:被采购人评价占40%、被代理机构评价占30%、被评审专家评价占30%。
三、评价对象和内容
(一)对采购人评价。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专家。主要评价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评审过程、质疑答复、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等内容。
(二)对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中标(成交)供应商。主要评价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包括代理服务质量、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活动组织及评审过程、信息公告发布、质疑答复等内容。
(三)对评审专家评价。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评价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发挥情况,包括专业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及独立评审等内容。
(四)对供应商评价。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评价供应商合同签订、履约情况、配合质疑情况、代理服务费支付等内容。
四、评价时间节点
(一)采购人评价时间。采购人有两个评价节点设置,节点一设置在成交(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采购人需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如未完成评价,采购人将无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节点二设置在成交(中标)供应商发起履约验收后,采购人需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评价,如未完成评价,采购人将无法上传验收报告。采购人需要在触发评价节点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
(二)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时间。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如未完成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在已经对接“四方评价”的交易系统中完成项目归档。代理机构需要在触发评价节点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
(三)评审专家评价时间。评审专家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如未完成评价,评审专家将无法在对接了“四方评价”功能的交易系统中结束本次项目评审。评审专家需要在触发评价节点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
(四)供应商评价时间。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成交(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评价节点设置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如未完成评价,将无法向采购人发起验收申请。供应商需要在触发评价节点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
五、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评分,信用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差。
(一)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对象。
(二)采购人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公示,对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采购人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采购人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同时纳入“六度”挂钩内容,作为调整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评审专家评价结果运用。将评审专家****财政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确定不同的抽取概率,评价结果为一般或差的评审专家分别将其抽取概率降低至25%和5%,对评价结果为****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规定予以解聘,一年内评审5次以下的评审专家不纳入结果运用对象。
(四)供应商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供应商,根据其评价实施分类监管,采购人对其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四方评价”是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务必高度重视,确保“四方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目标。
(二)客观公正评价。“四方评价”采取线上“背靠背”互评方式,已建立追评机制、反馈机制及督办提醒机制,参与评价的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评价体系和时间节点要求,基于“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完成评价,不得“串通好评”及“故意恶评”。被评价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起申诉,由县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对于不实评价,一经查实将单次扣除评价方年度得分5分,并按次数累计扣分。
(三)强化结果运用。把“四方评价”****政府采购日常监管范围,对于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线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及处理处罚。同时,汇总统计被评价方每个项目的评价得分及被评价方的年度总得分,作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数据,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中占一定比例和分值,助力构****政府采购监管新机制。
七、其他说明
(一)各评价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触发评价节点后的5****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完成评价,相关****政府采购流程中,未完成信用评价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
(二)各评价主体应全力支持、配合“四方评价”工作的开展,逾期不评价的系统默认评价满分;每少评价一次,年度考核扣减1分。
(三)评价工作自2024年8月份开始,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1:****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对采购人的评价)
附件2:****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
附件3:****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对评审专家的评价)
附件4:****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对供应商的评价)
附件5:评分计算公式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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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