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项目名称:****2024—2026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
2024—2026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 分包类型:服务类 |
竞争性磋商 | 延续性项目总概算****000.00 |
960000.00 | 延续性项目第二年预算(元):960000.00 |
总价采购项目 |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否 |
是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1是 0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 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法人机构许可证》 |
2 | 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投标。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须取得机 构总部的授权书。机构总部只能授权1家分支机构参加本次招标,且 发出授权后机构总部不得与分支机构一同参与本次招标。 |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二年,自 2024年9月1日零时起至 2026 年8 月 31 日 24 时止。
其他商务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因本项目为固定价格采购,投标报价必须与预算金额完全一致!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指定地点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最终结算以实际投保人数据实结算。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 | C****9900-其他保险服务 | 2024—2026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 为充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在校在职教职工、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保险机构,****学校、幼儿园提供校(园)方责任保险(含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承保服务。 | 1 | 960000.00 | 标的1-其他保险服务:一、项目概况 为充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在校在职教职工、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保险机构,****学校、幼儿园提供校(园)方责任保险(含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承保服务。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 1.服务范围 ****学校、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含附加无过失责 任保险)以及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承保服务。 2.总体要求 2.1 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所有内容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投标。 2.2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 任、保障程度、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服务流程及理赔时效、法律服务等基础性服务项目,以及是否能够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提供其他服务内容,如对特殊案件的赔付能力、简易定责和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协助教育部门对被保险人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等。 2.3 本次招标服务期限为2年,自202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8月31日24时止。 2.4 ****学校、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含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业务确定一家中标单位承保。 本项目以中标人响应保险方案作为承保方案,承保、理赔、其他事项 (防灾防损、安全培训、风险宣教等工作)由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和承 保公司共同负责,具体由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协调管理。 3.基本服务要求 3.1 承保及保全服务要求 3.1.1 承保公司应积极配合项目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含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开展承保工作。保****公司的保费专用账户。承保公司自收到保费后15个工作日内以保费(不含税)25%的比例向保险经纪服务机构支付经纪佣金。 3.1.2 ****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教职工****学校、幼儿园在编人员、特岗教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有关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应统一纳入保障范围。 3.1.3 被保险人出现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 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中标人应做好相应的保全服务工作,****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和发票。****学校应在新增学生报到后,新增教职工到岗后及时通知中标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3.1.4 单一学校注册学生人数变动不超过其在册学生总数的5%(含5%)时,保险费不做调整,由学校出具人员变动清****公司,****公司及时做好批改手续。单一学校注册学生人数变动超过在册学生总数的5%时,由学校出具人员变动清****公司,对变动人数超过5%的部分,保险费相应增加,****公司出具批单及发票。 3.1.5 承保公司配合保险经纪服****管理部门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有提高学生风险防范和安全教育活动计划。 3.1.6 承保公司自收到投保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保险责任从2024年9月1日零时开始。 3.1.7 中标人必须按照承保方案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3.2 理赔服务要求 3.2.1 ****公司负责人为主的校园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 3.2.3 中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园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问题解答和投诉处理。 3.2.4 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反馈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反馈立案的同时一次性提出。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公司****公司须做好相关对接工作。 3.2.5 死亡赔付标准 (1)学校发生学生死亡,按照人民币60 万元/每人的标准进行赔付。 (2)学校发生教职工死亡,按照人民币 60 万元/每人的标准赔付。 (以上均包括事发、丧葬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3.2.6 伤害医疗赔付标准 按照伤害医疗实际损失(医疗发票)予以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属校(园) 方全部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 60 万元/每人、属校(园)方无过失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 15 万元/每人。教职工伤害事故属校(园)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 60 万元/每人。 3.2.7 损失金额 10000 元以下无争议的案件,启动快处快赔模式,免除现场查勘、(5000 元以下案件同时免定责、免医疗复核)资料齐全立即赔付。必备资料:伤者身份证明资料、索赔申请书、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病例、诊断证明等,资料备齐后由项目保险经纪服****公司负责人员发送电子版资料照片先行办理理赔。 3.2.8 应急预付赔款约定 对于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范围内严重伤害案件(预估医疗费 需 1 万元以上的),根据需要,****公司应当在接到报案的 2 ****医院预付医疗费,预付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 90%。医疗费用及理赔所需单证在治疗结束、终止治疗或应责任事故 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求中止、终止治疗后再补充单证,完成赔付。 三、保险方案 1.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保费:10元/每生/每年 1.1 基本险责任限额 1.1.1、累计责任限额:2400 万 1.1.2、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0 万元 1.1.3、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60 万元 1.1.4、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1.1.5、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 1.1.6、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外计算) 1.1.7、每次事故每人施救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1.1.8、公共责任限额:800 万元(本项目所有被保险人共用限额) 1.2 基本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 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 险人疏忽或过失 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 德; (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 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 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 偿: (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按约定在限额内赔偿;(施救费用)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3 扩展条款 1.3.1、扩展课后托管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提供的课后托管服务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同主险) 1.3.2、扩展研学旅行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研学旅行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同主险) 1.3.3、扩展学业中断保险条款(累计学业中断损失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学业中断损失责任限额:50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学 业中断损失责任限额:1 万元(每日学业中断损失补偿金:200 元)) 1.3.4、扩展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者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活动过程中,由于学生的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每次事故每人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累计限额 100万元,每次限额50万元,每人死亡伤残限额10万元,医疗费1万元) 1.3.5、扩展性侵害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管理范围内,学生遭受第三者性侵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每人性侵害责任限额 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性侵害责任限额包含在主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中) 1.3.6、扩展恶劣天气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到相关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学生必须停课的通知后,学生因停课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人死亡伤残限额10万元,医疗费限额1万元) 1.3.7、扩展境外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出境活动中(包括港、澳、台地区)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人死亡伤残限额 10万元,医疗费限额1万元) 1.3.8、扩展牙齿修复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者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牙齿造成损害,对修复牙齿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牙齿冠折,按每颗牙齿5000元标准给付,牙齿根折按每颗牙齿1万元标准给付,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万元。) 1.3.9、扩展集体活动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者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包括校外集体活动、军训、运动会、文艺演出、各类体育竞赛等集体活动,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同主险。) 1.3.10、扩展校车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提供的校车服务过程中(包括学生在校车运行途中或上下校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同主险。) 1.3.11、扩展交流生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者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至被保险人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同主险。) 1.3.12、扩展新增学生人数变动保险条款(对****学校的新增学生,自该生完成注册手续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若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 5 %(含),保险人免于收取增加的保险费;若新增学生人数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5 %,保险人按实际新增人数收取新增保险费。) 1.3.13、扩展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者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者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者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者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1.3.14、扩展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者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 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 1.3.15、扩展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法院判决金额,在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包含在主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中。) 1.3.16、扩展不记名投保条款(被保险人投保时只需提供人数,无需提供名单,保险期内投保学生在**回族自治区内校际间转学流动的,也无需申报人员变更名册,保险期内,对于投保总人数发生变动的,保险公司仅对增加或减少人数超过总投保人数 5%的部分按天加收或退回保费。) 免赔额 :无免赔 1.4 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1.4.1、累计责任限额:150 万元 1.4.2、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 万元 1.4.3、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15 万元(其中医疗费责任限额5万元) 1.5 附加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的校(园)外 (限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就读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虽已适当地履行相 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失,****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 ****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书或调解证明等材料,仍需对 受害学生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 (一) 自然灾害,即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二)学生由于特异体质、特定疾病致在校期间猝死或者在校期间突发急性病; (三)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即来自校外的车辆、校内及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突然实施被保险人和受害学生不能预见的伤害; (四)学生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对自身的损害,学生在校内因打架斗殴等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的伤害;学生因自身原因致残、致死(自杀、自伤); (五)学生上下学期间,在被保险人可控范围内(从走出校门,开始计算 100 米内)因外来原因造成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七)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被保险人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后发生的意外事故; (八)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被保险人工作时间以外,****学校; (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包括溺水)。 免赔额:无免赔 2.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方案 保费:50 元/每人/每年 2.1 基本险责任限额 2.1.1、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人; 2.1.2、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人; 2.1.3、额外费用责任限额:3 万元/人 2.1.4、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 万元 2.1.5、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外计算) 2.1.6、每次事故每人施救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2.2 基本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 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 (二)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三)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六)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 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按约定在 限额内赔偿;(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 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教 职员工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缺岗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保险人在每人额外费用责任限额内负责 赔偿被保险人用于聘用其他人员暂时接替该教职员工所花费的费用。 额外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员工的申报月工资标准(或临时聘用的人员的实际月工资,两者以低者为准)/30×(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员工的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天数以该教职员工医疗期满日和确定伤残 程度日期的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2.3 扩展条款 2.3.1、扩展猝死责任条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赔偿限额同主险。) 2.3.2、扩展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法院判决金额,在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包含在主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中。) 2.3.3、扩展牙齿修复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意外事故造成牙齿损害,对修复牙齿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牙齿冠折,按每颗牙齿5000元标准给付,牙齿根折按每颗牙齿1万元标准给付,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万元。) 2.3.4、扩展不记名投保条款(对于编制内有社保工伤人员,被保险人投保时只需提供人数,无需提供名单,保险期内投保人员在**回族自治区内校际间转学流动的,也无需申报人员变更名册,保险期内,对于投保总人数发生变动的,保险公司仅对增加或减少人数超过总投保人数 5%的部分按天加收或退回保费。对于临聘、返聘等无社保人员采用记名投保方式,人员临时增加减少变动的,投保时间不足一年投保的按短期费率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 免赔额:无免赔 3.公共保障限额 ****学校在每校每年累计1200万元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另外设 立****每年总额为 800万元的公共保障限额,在每校每年累计1200万元或每人每次60万元责任限额赔偿额度用完后调剂使用,****学校类别。 4.必要的法律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承保公司也负责赔偿。 四、特色服务要求 1、****公司****医院开通校(园)方责任保险项目绿色通道救治服务。发生被保险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 害事故,****公司应及时启动绿色通道救助服务。 2、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时,为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公司应当和采购人的保险经纪服务机 构协助**市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重大事故的赔 偿解决方案。在**市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 下,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应在48小时内 完成赔付。 3、****公司应成****小组,在发生校(园)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学生、教职工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被保险人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被保险人提供法律和保险方面的指导。 4、学生家长、教职工或教职工家属和被保险人无法就赔偿责任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时,****公司必须无偿为被保险人提供 保险索赔相关的法律服务。 5、被保险人与学生家长、教职工或教职工家属诉诸法律解决纠纷时,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为被保险人安排代理律师或者被保险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自行聘请律师,****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 6、简易定责赔付程序: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确认存在歧义时,****公司在认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的前提下,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赔付。 7、****公司对保险责任认定清晰的,****公司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照约定赔付时,采购人或保险经纪服务机构有****公司直接赔付。 8、****公司应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的特点,设计独特的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建立分类处理的快速理赔机制。 | 二年,自 2024年9月1日零时起至 2026 年8 月 31 日 24 时止。 |
采购需求附件: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2024—2026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服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合格。
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履约诚信良好且****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展示信用等级为 A 级的, 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由乙方以支票、本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 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且履约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项目验收结 束后及时予以退还。****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 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责任1.保证所提供服务为响应文件承诺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满足甲方的需求,保证 其配套项目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 2.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对服务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 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1. 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 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2. 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3. 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时,每逾 1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3‰的滞纳金。逾期交付 超过 30 日,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 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延迟退还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应当 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5. 甲方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 6. 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甲方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或者补偿: 。 7. 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履行的情况和理由;****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保密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 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 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限二年,自 2024年9月1日零时起至 2026 年8 月 31 日 24 时止。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生效及其他1.除磋商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 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 份,乙方 份。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由招标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验收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工程验收前,供应商应提交完整的相关验收资料。 (验收方案附件):
服务地点(范围)****指定地点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最终结算以实际投保人数据实结算。
交付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厅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1 | 保险方案响应 | 10 | 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需求的为无效标书。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投标人的技术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每有一项加1分,加至标准分为止。 |
2 | 项目增值服务方案 | 5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定增值服务方案,增值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提供的风险评估、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风险减量服务、其他有利于本项目或被保险人的合理化增值服务及优惠举措。每有一项实质性服务的得1分,最高得5分。 |
3 | 服务团队配备 | 13 | 1.投标人有服务团队且团队组织及职责清晰的得5分;有服务团队,组织及职责基本清晰得3分;有服务团队,组织及职责划分不清的得1分,无服务团队或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2.投标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本项目)具备以下三项要求的,得3分,每少1项扣1分。 (1)保险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未提供不得分) (2)中级及以上职称(经济学或保险专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未提供不得分) (3)自2020年1月1日至本项投标截止日具有负责类似项目的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4年5月-7月的连续三个月社保的证明为准,否则本项不得分。 3.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保险人员 15人及以上的得5分,每少1人扣 1分,扣完为止。提供 2024年5月-7月的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专职保险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未提供不得分。 |
4 | 供应商服务业绩 | 10 | 投标人自2020年8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10分。提供保险**协议或服务合同,未提供不得分。 |
5 | 承保服务方案 | 7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承保服务方案。 承保方案内容详细、能够高效优质推动承保服务的得7分;方案内容较详细、能够较优质推动承保服务的得5分;方案内容基本全面,能基本满足承保服务的得3分;方案简单粗略的得1分;无承保服务方案的不得分。 |
6 | 日常服务方案 | 10 | 投标人为本项目制定的日常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程度等情况,方案切实可行、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得 10分;方案 切实可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得8分;方案基本可行、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得 6 分;方案有欠缺,无针对性的得4分;方案简单粗略的得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7 | 理赔服务方案 | 10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定的理赔服务方 案,包含理赔服务流程、理赔服务时效、 风险防控、大案应对、投诉应对制度、预付赔款等内容。理赔服务方案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理赔服务机制科学、及时、快速,理赔程序规范的得10分;方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理赔 机制较科学快速及时,理赔程序规范的 得8分;方案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理赔机制基本及时,理赔程序较规 范的得6分;方案有欠缺,无针对性的 得4分;方案简单粗略的得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8 | 风险防范服务方案 | 10 | 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风险防范服务及 风险管理建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防范 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风险管理建议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是否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等情况。方案 科学合理、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得10分;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得 8分;方案基本合理、 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得6分;方案有欠缺,无针对性的得4分;方案 简单粗略的得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9 | 应急处置方案 | 10 | 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针对重大节日、大型活动、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处理预案,响应时间和人员配备等。 响应快速、应对方案完整、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响应快速、应对方案较完整、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得8分;响应较及时,应对方案基本满足需求的得6分;响应不够及时、应对方案不完整的得4分;应对方案简单粗略的得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10 | 供应商偿付能力 | 10 | ****公司2021年至今连续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值 200%(含)以上得10分,均值每降低5%扣1分,扣完为止。需提供对应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未提供不得分。 |
11 | 风险综合评级 | 5 | ****公司提供最新的风险综合评级情况,AAA 级得5分,AA级得4分,A 级得3分,BBB 级得2分,BB 级得1分,其它不得分。提供****总局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官方网站截图,未提供不得分。 |
合计: | 100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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