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参加法官遴选,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新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后,非初任法官、检察官参加遴选时,****法院、****检察院《关于新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后部分司法人员选任条件适用政策的答复意见》(法〔2020〕265号文件)执行;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性,具备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专业素养、工作作风、职业操守,具有独立办案能力;
3.****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用规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学校本科毕业,****法院、****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20〕247号)规定执行;新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前,****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遴选法官、检察官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新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后部分司法人员选任条件适用政策的答复意见》(法〔2020〕265号文件)执行;
4.从事法律工作满 5年(含试用期,同等工作经历可计算在内)。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截止计算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全省双语法官后备人才库中的双语法官后备人才,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放宽一年;有关“从事法律工作”的认定,适用《关于适用新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法〔2021〕212号文件)的规定;
5.原办案骨干调入非办案部门 5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 1年,方可报名;自综合部门经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任或交流至审判业务部门担任领导干部的,按照《****法院****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的若干意见》(法〔2021〕295号文件)规定执行,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交流转任法官助理的,参照调入非办案部门5年以上的原办案骨干的有关办案工作经历的规定执行;
6.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7.****法院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
8.近三年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试用期考核不定等次但期满考核合格的,视作称职等次);
9.员额法官退出员额后,重新申请入额的,按照《人民法院法官违纪违法退额管理规定(试行)》《****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
1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司法行政人员交流至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可任命为法官助理,其助理等级按照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确定。参加法官助理等级晋升时,原相应层次的职务职级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符合入额遴选资格条件的,可以按遴选规定和程序参加入额遴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因个人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尚未结案的;
2.近三年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具有《中华人民**国法官法》《关于对配偶父母子****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和《**省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九条规定》等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且不能或者不愿消除回避情形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近三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健康状况暂无法胜任法官岗位工作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员额法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