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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评分标准中的第二项技术分的第2点检测设备更改如下:
一、大宗干货类(粮、油、调味品等):投标人提供自有检测设备①食用油品质检测仪、②重金属检测仪、③食品添加剂检测仪、④黄曲霉毒素检测仪。提供以上任意一种得2分,最高得8分。(若投标人提供的是“全项目综合检测仪(投标检查款)”的检测设备,则按一种检测设备计分,得2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现自有以上检测设备有效的“购置发票”和8月份的相关食材食品的检测记录(各一份),“购置发票”的购置人必须为投标人名称(或投标企业的法人名字,或法人配偶的名字),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
二、鲜肉蔬菜类(蔬菜、家禽、水产等):投标人提供自有检测设备①重金属检测仪、②肉类水分检测仪、③兽药残留检测仪、提供以上任意一种得2分,最高得6分。(若投标人提供的是“全项目综合检测仪(投标检查款)”的检测设备,则按一种检测设备计分,得2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现自有以上检测设备有效的“购置发票”和8月份的相关食材食品的检测记录(各一份),“购置发票”的购置人必须为投标人名称(或投标企业的法人名字,或法人配偶的名字),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
三、牛奶点心、水果类(水果、面点、牛奶等):投标人提供自有检测设备①食品添加剂检测仪、②兽药残留检测仪、③食用油品质检测仪。提供任意一种得2分,最高得6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现自有以上检测设备有效的“购置发票”和8月份的相关食材食品的检测记录(各一份),“购置发票”的购置人必须为投标人名称(或投标企业的法人名字,或法人配偶的名字),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
四、以上内容将发布在相关网站,由供应商自行网上查阅,一经发布视为送达供应商,其它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