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适用主体: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 |||
序号 | 禁止事项 |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主要依据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3.限定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2 |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 |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2.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3.设定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4.以申请资格含有规模要求的奖项、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5.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 |
3 |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 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2.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或者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3.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
4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5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1.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如对本地区和外地、**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2.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服务区别对待。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6 |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承诺的 | 1.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2.未明确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3.未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7 | 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 |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市场。 |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8 |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 1.将国务院已明****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入围目录,或政府部门已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3.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4.将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供应商名单(名录)作为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 5.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7.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8.****政府采购活动**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二)采购需求——适用主体: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 |||
序号 | 禁止事项 |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主要依据 |
9 | ****政府采购政策 | 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未依据品目清****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以及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 2.未落实促进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 3.****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的; 4.未执****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 ****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10 |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 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核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的除外);或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但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11 |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仅适用采购人) | 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擅自提高配置标准,超出采购预算,超出资产配置标准,超出办公需要。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共中央 国****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
12 |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除外) | 1.未明确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未明确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8.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9.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
13 |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1.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限定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支机构等;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5.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4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1.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将国务院已明令****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3.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4.指定检****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 5.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三)评审因素——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
序号 | 禁止事项 |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主要依据 |
15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 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16 |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 1.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2.评审因素未量化或细化,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如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或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 4.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6.评审方法规定将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 |
17 |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3.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4.将供应商提供赠品、给予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作为加分条件; 5.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 6.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 7.要求提供样品但未明确样品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8.将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评审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18 |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 1.设定最低限价的; 2.设定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3.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4.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在30%至60%区间,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在 10%至30%区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四)其他——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
序号 | 禁止事项 |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主要依据 |
19 | ****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仅适用于采购人) | 1.采购人未按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原则,****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采购人未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将采购需求管理嵌入到内控制度体系。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
20 | ****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 主管预算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八条; |
21 | 未按要求进行质疑答复 | 1.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2.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答复内容敷衍塞责、答非所问、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 4.质疑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5.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进行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6.质疑答复内容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22 |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 1.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3.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
23 |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 1.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2.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
24 | 违规泄露信息 | 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
25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
26 | 非法定情形重新评审 | 1.招标采购中,非分值汇总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重新评审的; 2.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中,非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或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形,重新组织评审的; 3.竞争性磋商采购中,非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重新评审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
27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28 | ****政府采购合同 |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29 |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 1.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30 | 未及时支付资金 | 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2.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3.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31 | 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 1.****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3.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依法保存录音录像资料。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五)评审——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 |||
序号 | 禁止事项 |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主要依据 |
32 |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33 |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及获悉的秘密 | 1.泄露评审文件具体情况; 2.泄露评审情况; 3.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34 |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35 |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调整评分; 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5.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九条 |
36 | 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 |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37 | 违反评标纪律 | 1.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2.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3.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4.评审前拒不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
38 | 不履行法定义务 |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二十九条 |
39 | ****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 以评审****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六)投标、履约及投诉——适用主体:供应商 | |||
序号 | 禁止事项 |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主要依据 |
40 | 存在关联关系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41 | 不公平竞争 |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42 | 恶意串通 |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43 |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3.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
44 |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
45 | 在监督检查或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 |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注:1.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执行;
2.负面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