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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报来《****公司关于**委托临时供电业务期限的请示》收悉。为贯彻落实2023年7月21****监管局约谈****公司会议精神,明确电网融合发展过渡期间的供电主体责任及义务,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文件规定,****公司委托****、****公司开展临时供用电业务期限,委托期限暂定**至2024年12月31日。请你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做好托管期间的供用电业务工作。
特此批复。
****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