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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面积为2117.14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之前。
经调查,到目前止,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电自然资(闲)调〔2024〕7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吴天球、刘木生 联系电话: 066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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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