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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土地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土地证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国用(2015)第2433号 | 张小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370****01035GB00019F****0037 | ****南路梅苑华庭1幢3-1002室 | 126.03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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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