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22-2023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分配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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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2022-2023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

根据《****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4 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要求和 2022、2023 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分配原则,结合景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

(一)资金来源

本方案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景**2022-2023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共计26万元,统筹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范围

本方案补助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运、可正常使用、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已接入省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个人自用充电设施。

二、补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补助对象

在景**范围内,于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时间段内建设、运营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

(二)发放对象

在景**有建设、运营活动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建设、运营商应符合《**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所提资质要求。

(三)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接入省****政府监管。

3.按国家、省和市要求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数据共享。

4.如存在充电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申报项目坏桩率达到20%以上等情况的,不予补贴。

三、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助

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二)运营补助

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省级监管服务平台的充电量数据作为依据,根据单桩年充电量分级进行补助。分级标准根据等效利用率计算制定,即根据单枪60kW快充设备年充电利用率(下称“等效利用率”)对应的充电量进行分级核算,其他功率设备等效利用率依据实际功率等比例折算充电量后确定。具体分级标准与对应补贴如下:

1.为避免僵尸桩、无效桩,等效利用率在1%以下,即单桩年充电量小于5200千瓦时:不给予补贴。其中,乡村规划内点位或确实需要布点的乡村点位由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0.2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2.等效利用率在1%至3%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5200千瓦时小于15700千瓦时:补贴0.4元/千瓦时。

3.等效利用率在3%至6%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15700千瓦时小于31500千瓦时:补贴0.2元/千瓦时。

4.等效利用率在6%至8%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31500千瓦时小于42000千瓦时:补贴0.1元/千瓦时。

5.等效利用率在8%至10%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42000千瓦时小于52500千瓦时:补贴0.05元/千瓦时。

6.具备盈利条件,等效利用率在10%以上,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52500千瓦时:不给予补贴。

充电基础设施分档运营补贴标准

等效利用率

(单枪60kW快充设备等效利用率)

单桩年充电量

补贴水平

10%以上

大于等于52500千瓦时

不予补贴(已盈利)

使用率8%-10%

42000-52500(不含)千瓦时

不超过0.05元/千瓦时

使用率6%-8%

31500-42000(不含)千瓦时

不超过0.1元/千瓦时

使用率3%-6%

15700-31500(不含)千瓦时

不超过0.2元/千瓦时

使用率1%-3%

5200-15700(不含)千瓦时

不超过0.4元/千瓦时

使用率1%以下

小于5200千瓦时

不予补贴(无效桩)

0.2元/千瓦时(认定点位)

本次补助兑现,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补助资金超过补助资金总额度26万元,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报

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景**2022-2024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3)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充电基础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5)充电设备检验检测及认证等资料。

(6)充电设备接入省级监管平台证明。

(7)项目现场图片。

2.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申报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景**2022-2024年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和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当申请对象同时申请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时,相同证明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1)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3)省级监管平台的充电量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初审。根据管辖归属,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发改局,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2.申报材料审评。****财政局开展补助资金相关申报材料的审评工作,形成****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3.补助资金发放。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资金,涉****机关查处。

请符合条件的运营商及时将****发改局能源科,联系电话 0578-****089。


附件: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2.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3.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

景**2022-2024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建设地点


交流桩数量(个)


单桩额定功率(千瓦)


直流桩数量(个)


单桩额定功率(千瓦)


充电桩是否接入省级监管平台


实际设备投资(万元)


建成时间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大写: 小写: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景**2022-2024年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

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建设地点


交流桩数量(个)


单桩额定功率(千瓦)


实际充电量(万千瓦时)


直流桩数量(个)


单桩额定功率(千瓦)


实际充电量(万千瓦时)


充电桩是否接入省级监管平台


投运时间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大写: 小写: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实际充电量为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时间段内实际产生的充电量。



附件3

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发改局:

我公司声明:此次申报的景**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其他说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截至申报提交之日本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如有不实之处,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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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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