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顺)财采决〔2024〕6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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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顺)财采决〔2024〕6号

投 诉 人:**市生生****公司

地 址:**省**市顺****社区**路51号顺雅名筑42号商铺之二

法定代表人:伍仲娣

被投诉人1:****

地 址:**市顺****居委会萃智路1****广场1栋1009室

被投诉人2:****

地 址:**市**区大良街道**大道25号

投诉人**市生生****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6月21日向****(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8****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中标人提供中标产品“251 双温四门高身柜”属于三无产品,未获得国家强制要求的3C认证和“中国能效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涉嫌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2:中标人提供中标产品“240 双头大锅灶(燃气)”属于三无产品,涉嫌虚假响应。制造商**金****公司未取得必须的“中国能效标识”,属于三无产品。

投诉事项3:中标人提供中标产品“80离心式引风机、81离心式引风机”制造商为******公司,该公司未取得“中国能效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涉嫌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4: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9.10医疗专用灯、132医疗专用灯制造商为**市钰****公司属于小企业”涉嫌提供虚假声明,**市钰小将****公司100%控股人为“**市钰创****公司”,**市钰创****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投诉人请求: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废除中标结果,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违法供应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

关于质疑事项1-3,因考虑投标人可在中标后的项目验收阶段提供相关认证及备案材料,所以投标文件无要求必须在投标阶段提供相关认证及备案材料,且投诉人提交给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质疑函中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认证中心等平台公开,及没有明确**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认证中心的查询结果可作为强制性产品通过认证的依据;关于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的质疑内容,质疑供应商也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设备取得能效标识的信息必须在能效信息官网或有关程序公开,及没有明确相关的查询结果可作为能效标识的依据。

关于质疑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代理机构及****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投标资料,暂无发现声明函的格式及内容不符合政策的情形。

综合上述情况,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2.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的约定及质疑供应商质疑函提供的材料,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无法判断质疑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因此,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投诉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事项4,请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供应商****(以下简称“****公司”)答复称: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代理机构受理投诉人的质疑函不合法,理由为此次中标(成交)结果未使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另,投诉人因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填报要求,不通过资格性审查,故其无权质疑本项目结果,也无权投诉本项目结果,投诉人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2.对于投诉事项1:“双温四门高身柜”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是属于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该产品的生产需要考虑到现场实际的施工状况,是专门为该项目量身定制的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且该设备尚未生产。投诉人****管理局****机关单位红****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该项目上使用的产品属于3C认证范围目录内的确凿证据,也没有合法证据或行政监管单位出具****公司生产的“双温四门高身柜”为三无产品,就提起质疑、投诉,是属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秩序,缺乏事实依据。

3.对于投诉事项2-3:****公司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和采购需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承诺。投诉人仅提供不知道在哪里获得的图片,没****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据证明制造商生产的“双头大锅灶(燃气)”和“离心式引风机”为三无产品。且该设备尚未生产,就提起质疑、投诉,是属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秩序,缺乏事实依据。

4.对于投诉事项4:****公司不存在提供虚假声明。投诉人仅提供两张不知道哪里获得的图片,没有****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据证明**市钰创****公司是大企业,就提起质疑、投诉,属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秩序。缺乏事实依据。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人为****,采购代理机构为****。2024年5月15日,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本项目预算金额1,703,226.74元。5月15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对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修改。6月6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公告******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494,777.36元。6月17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公告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填报要求,不通过资格性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另行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524,753.87元。

投诉人因对招标结果不满,于2024年6月21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8****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核,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受理该投诉。

1.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经查,《采购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显示双温四门高身柜、双头大锅灶(燃气)、离心式引风机、轴流通风机均为本项目采购内容,其中:双温四门高身柜要求为“2、规格:1220*730*1950mm; 3、温度范围:冷藏+5-5℃.冷冻-6-18℃;4、直冷冰箱,不锈钢内外壳 ,冷冻室五面盘铜管,制冷效果更强,冷冻门框带日字形电热丝,冷冻箱体两侧发泡层里带电热丝,自动回弹门,豪华电子显示器,温度更精准,大容积,四六门冰箱可放进40*60份数盆 ,加厚60m发泡层,保温效果更好,同类产品更省电,圆角内胆,脱卸门封条。”;双头大锅灶(燃气)要求为“规格:2200*1200*800+450mm;3、设备不锈钢部分采用材质为不锈钢;台面厚度为1.2mm,前面板,侧板厚度1.0mm,设有来水摇摆龙头;前部设有排水槽;炉架选用50*50*4.8mm国标角钢,炉架面及炉胆选用2.0mm国标冷轧钢板制造,炉膛与炮台一体式设计,静音节能燃烧器热效率不低于40%,燃烧噪音≤70分贝,配安全全自动点火系统,鼓风式风机功率不超过550w,双风机”。

2.****公司投标响应情况

****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载明:双温四门高身柜规格型号为定制,品牌为“万能达”,****公司;双头大锅灶(燃气)规格型号为定制,品牌为“金一燃”,制造商为**金****公司;离心式引风机规格型号为定制,品牌为“明丰”,制造商为******公司。

3.中小企业部门复函情况

****服务局复函称“依据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3年统计年报数据,2024年**市钰创****公司为工业小型企业”。

4.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国家的法律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文件的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应作为验收条件。

上述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结果更正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的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管理局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3

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能效标识”,****公司投标文件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有材料****公司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同时,招标文件并未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能效标识”纳入评审范畴,而是规定整体验收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公司也明确表明还未生产相关产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交付的产品是否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能效标识”属于合同履约问题,由采购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予以核验,****政府采购审查范围。因此,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服务局调查核实,**市钰创****公司为小型企业。因此,投****公司为大****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的,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服务局调查取证程序,总计12个工作日,依法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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