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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龙头镇廉坡公路西侧宗地变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价格评估 | ||
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成果 | ||
对位于**市**区龙头镇廉坡公路西侧,面积46235.18平方米宗地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条件前后出让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属《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粤(2023)**市不动产权第****231号),证载面积61480.5平方米中的一部分。该宗地属变更土地使用条件,需评估变更前、变更后土地出让市场价格,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提出应补缴的地价款,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 ||
否 | ||
平方米(46,235.18平方米) | ||
资质(资格)要求、备案要求 | ||
无 | ||
1.根据《******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湛自然资(利用)〔2023〕446号)第三条“自然**部门或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第八条“除公开出让的宗地外,评估单位不能与权属人(含用地意向者,下同)单独联系。评估单位违反规定在宗地评估期间单独与权属人联系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2.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业务期间,不得接受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不得收受或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请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自觉遵守粤府办[2018]53号文第四十四条“中****超市出现1次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超市”和第四十五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失信行为。 | ||
自签领委托估价协议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的正式报告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本次采购服务金额不作估算,实际服务金额在服务期限内按《******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湛自然资(利用)〔2023〕446号)标准,根据每宗业务评估结果按宗进行计费。核算结果高于9.8万元的,以9.8万元为核算结果。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其核算收费结果的三分之一作为收费金额,核定的收费金额小于500元的,以500元作为收费金额。 | ||
否 | ||
否 | ||
2024-09-05 17: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