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威信能源有限公司煤炭采购询价(2024年9月第1次4500大卡以上无烟煤)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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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购询价 (2024年9月第1次4500大卡以上无烟煤)

发布时间:2024-09-02 截至时间:2024-09-05

****

煤炭采购询价邀请函

(4500大卡以上无烟煤北方煤除外)

各煤矿及煤炭供应商:

****采购部分发电用煤,现组织开展询价采购。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一:《****煤炭采购报价须知》

附件二:《****煤炭购销合同》

附件三:《****煤炭采购报价表》

联系方式:

地址:**省**市**县麟凤镇金竹村

邮编:657903

商务联系人:卓家根

联系电话:138****5785

****

2024年9月2日

附件一

****

煤炭采购报价须知

一、煤种:无烟煤

二、合同签约:根****集团集中采购集中销售过渡方案,询价由****开展,报价单位中标后与**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三、计划采购数量:计划5万吨(采购方根据需求情况确定采购量,具体以签约数量为准。)

四、报价单位为5家以内的,5家均进行议价。报价单位5家以上的,仅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报价前5名进行议价。

五、供货周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计划)

六、煤炭质量标准:

6.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500(千卡/千克)

6.2干燥基硫分St,d:≤3.5%

6.3收到基全水分(Mt.ar):≤10%

6.4粒度:≤50 mm

七、单价

基准煤价为到厂包干含税单价(一票制结算),具体以最终签约价格为准。

八、考核标准: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九、结算方式

9.1以我公司检质、检斤数据为结算依据,按合同期内供煤化验数据加权平均进行结算。

9.2报价为含税到厂单价:元/吨,折卡价: 元/大卡.吨(一票制结算,含增值税率13%)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9.3 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以我公司实际接收的合格煤炭数量统一办理结算。

十、报价要求:

10.1合同期内最低供货量要求:1万吨。

10.2报价方式及时间要求:2024年9月4日上午10:00 报名截止,2024年9月5日上午10:00报价截止。在云****公司采购平台(http://dtsale.****.cn:83/webportal/index/fd.do)上完成报价,参与报价的单位必须将附件二(****煤炭采购报价表)下载打印,按照表格填上所需报价,盖章并上传附件。(报价以盖章版报价表为准)

10.3参与报价的单位需为具****煤矿或供煤单位;同一法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只能一家进行报价。

十一、其它:

11.1 我公司根据价格、数量、质量指标情况选择报价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11.2 ****公司预算,我公司有权另行组织询价。

11.3 报价单位收到中标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不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中标。

11.4 我公司对中标报价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每签约1万吨缴纳20万元。

11.5我公司将合同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电子版通过微信形式发送给报价单位联系人,****公司发送的合同扫描件之日起5个日历日以内启动供煤,如报价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未启动供煤,则我公司将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报价单位自行承担。

11.6请贵公司认真阅读本须知,按要求准时报送相关资料、文件。

11.7 联系方式:卓家根,联系电话:138****5785

附件二:

煤炭购销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合同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应发电用煤达成如下一致。

一、供货单位:

煤种:无烟煤

品种:原煤

二、数量: 万吨

三、质量标准:

3.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500(千卡/千克)

3.2干燥基硫分St,d:≤3.5%

3.3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20%

3.4收到基全水分(Mt.ar):≤10%

3.5氧化钠≤2%

3.6粒度:≤50 mm

四、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4.1运输方式:乙方负责将煤炭运抵甲方储煤场(**省****社区****)。

4.2交货地点:甲方煤场或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4.3甲方验收合格前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及车辆安全由乙方承担。

五、价格:

5.1基准煤价为到厂包干含税单价(一票制结算),达到本合同第三条质量标准及煤源地要求的煤炭,基准热值4500大卡对应价格 元/吨(折卡价: 元/大卡.吨)。

5.2计价考核标准:合同期内供煤发热量按甲方验收结果的加权平均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计价。

发热量(Qnet,ar)

考核标准

1、合同期内运抵甲方的煤炭,收到基低位Qnet,ar≥4500大卡,按合同签约价格进行。

2、合同期内供煤发热量低于4500大卡,按如下条款考核计价:

(1)4400大卡≤合同期内供煤加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500大卡,以4500大卡对应单价为基准,每降低100大卡扣减0.02元/大卡.吨。

(2)3800大卡≤合同期内供煤加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400大卡,以4400大卡对应单价为基准,每降低100大卡扣减0.01元/大卡.吨。

(3)单日单批次供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800大卡,不计入加权,该批次煤炭按0.04元/大卡.吨进行结算。

全硫(St,d)

考核标准

干燥基全硫(St,d)控制在3.5%以内,不予扣减;4.0≥合同期内供煤全硫分加权值>3.5%时,以3.5%为基准,每超0.1%,供煤单价下调2元/吨。4.5≥合同期内供煤全硫分加权值>4%时,以3.5%为基准,每超0.1%,供煤单价下调3元/吨。

6%≥单日单批次干燥基全硫(St,d)>4.5%,不计入加权,单批次进行结算,以3.5%为基准,每超0.1%,供煤单价下调5元/吨。

单日单批次干燥基全硫(St,d)>6%,不计入加权,该批次煤炭按0.04元/大卡.吨进行结算。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20%,不予考核;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20%,则每超过1%,扣减2元/吨。

全水(Mt.ar)

考核标准

水分控制在10%以内,当超过10%时,甲方根据国家标准计算扣减。即结算吨位=验收吨位-验收吨位×(实际化验全水分-10%)。

氧化钠考核标准

甲方对乙方供应的煤炭随机抽检氧化钠,煤炭氧化钠≤2%,不予考核;超过2%,每超0.1%,合同内所供煤炭均扣减煤价10.0元/吨。

煤中氟(Fd)考核标准

甲方对乙方供应的煤炭随机抽检煤中氟(Fd),煤中氟(Fd) ≤800μg/g。若800μg/g1000μg/g, 则每增加100μg/g扣煤价20元/吨,采用分段额度累进计算, 扣减煤价=(1000μg/g -800μg/g) /100×10+(实际供煤煤中氟-1000μg/g) /100×20元/吨, 直至核减为零。

履约率考核标准

合同期内供煤量完成签约量的80%,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60%签约量≤合同期内供煤量<80%签约量,扣煤价20.0元/吨;

30%签约量≤合同期内供煤量<60%签约量,扣煤价40.0元/吨;

合同期内供煤量<30%签约量,扣煤价50.0元/吨.

因甲方生产需要调整供煤量的除外。

六、验收标准、方式及煤质指标争议解决方式:

6.1数量验收:以甲方汽车衡器过磅净重数量为准,乙方过磅单必须采用机打过磅单,****煤矿过磅单,若因质量问题扣减,以最终结算净重为准。

6.2质量验收:煤质采制样执行标准:GB/T 19494.1—2004、GB/T 19494.2—2004、GB 475-2008、GB 474-2008。煤炭到达甲方煤场后,甲方按国家关于煤炭的采样(机械采样和落地煤采样相结合)、制样、化验标准进行采样、制样、化验,并在卸煤过程中对来煤进行现场验收。以甲方最终化验报告指标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6.3煤质化验执行标准:GB/T211—2007、GB/T212—2008、GB/T213—2008、GB/T214—2007。若乙方对甲方的化验结果有异议,乙方必须在甲方化验结果出具(张贴出具或通知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确认,共同将存查样送至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收到基全水值Mar以甲方的检测值为准),若化验结果在国家标准允许误差范围内,以甲方的原化验结果为准;超出范围的,以第三方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进行检测化验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化验结果。

6.4乙方相关供煤的存查样由甲方按照国家标准保存3个月,结算完成或到期后甲方不再保存,视为双方认可甲方化验结果。

七、结算方式及结算条件:

7.1结算方式:先货后款。

7.2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以甲方实际接收的合格煤炭数量统一办理结算。

7.3支付金额:乙方按照双方确认金额,开具13%税率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甲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甲方在4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

7.4煤款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7.5以约定的合格到厂煤数量和质量要求为计量计价基准,合同期内供煤各项质量指标进行加权平均结算,根据考核标准计量计价后进行结算;合同期内超供煤量不得超过合同供煤量的10%,超过10%以内的供煤量当月正常加权结算;超过10%以外的供煤量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结算。

7.6乙方按甲方出具的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结算单,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率)到甲方办理结算(一票结算,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乙方发票开出后未及时送达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动或乙方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付款金额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实际验收数量÷(1+本合同约定税率)×(1+新税率)计算。

八、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8.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8.1.1甲方提供卸货的便利。如若甲方进煤量较大,以至于乙方在供煤期间未完成供煤任务,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8.1.2甲方随时提供乙方对所供煤量、煤质情况的信息查询(电话、传真及到厂查询)。

8.1.3甲方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与支付。

8.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8.2.1乙方负责将合同约定质量的煤炭运输到甲方安排的交货地点。

8.2.2乙方对其运输车辆驾驶员、工作人员负有管理、教育,要求其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现场管理。自觉维护甲方煤炭接卸、验收的正常秩序。

8.2.3乙方车辆及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甲方的采样、计量、卸煤等设备或设施,若有损坏,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8.2.4因现场验收发生争议,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违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哄闹、围攻、侮辱、殴打或威胁甲方工作人员,干扰其正常工作。

8.2.5乙方自主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驾驶员,保证其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如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的,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8.2.6乙方必须积极了解掌握供煤数量及质量情况,加强管理,保证煤质、煤量。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告知甲方。

8.2.7乙方运煤车辆未悬挂牌照或悬挂的牌照前后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对其该车辆来煤拒收。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条件:

9.1合同履行期内,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修改协议。

9.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9.2.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第三方代为发煤的。

9.2.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发煤地点,且到厂煤指标与合同约定明显不吻合的。

9.2.3发生掺杂使假行为的。

9.2.4人为破坏甲方设备设施的。

9.2.5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甲方工作人员的。

9.2.6以不正当的手段和方法试图或已经影响煤炭数量与质量验收数据。

9.2.7遇有不可抗力发生,致使本合同的履行完全没有可能,本合同解除。

9.2.8除9.2.7条的情况外,甲方因乙方的上述行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按照乙方违约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

十、履约保证

10.1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每1万吨20万元,后方可签订本合同,合同期内供煤量≥合同签约量的80%,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10.2由于乙方原因,在签订合同后第五天若未正常启动供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超过七天还未正常启动供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1.1合同期内供煤量<合同签约量的80%,则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

11.2因乙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抵****机关因此对甲方进行行政处罚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的抵扣税额损失及行政处罚罚金、滞纳金等一切损失。

11.3违约方应承担与本协议有关的费用、支出、违约金、赔偿金、罚款、资金占用利息、行政处罚以及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按诉讼标的金额的5%计算)、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因保全产生的担保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

11.4乙方供应的煤炭车厢外有明显滴水现象,甲方有权按照每车次≤2吨进行扣吨处理。

11.5为确保煤炭运输、接卸秩序正常,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供煤计划组织供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超量供应煤炭,甲方有权对超供部分按每吨30元进行扣减处罚。

11.6供应煤炭的车型必须是三桥及其以上自卸车型。

11.7每一批次煤炭的不同采样结果质量差值较大(Aar≥8%或Qnet.ar≥400kcal/kg)按掺假处理。经核实后甲方将有权将乙方最差煤质化验结果作为乙方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3.1乙方严格按《****燃煤接卸及现场验收标准》(见附件一)、《****储煤场管理规定》(见附件二)、《电煤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告知书》(见附件三)、《合规与廉洁承诺书》(见附件四)执行。以上规定与本合同组成一个整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各方具备同等法律约束力。

13.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煤炭市场情况和自身煤炭需求情况提前1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或进行煤价调整。如乙方不同意调价,则双方终止合同,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再进行履约考核,所供煤炭按合同条款据实进行结算。

13.3乙方以不正当的手段和方法试图或已经影响煤炭数量与质量验收数据,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所有煤款。

13.4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对煤源、煤质、发运情况的监督。

十四、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 2024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银行**县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242********005973

纳税人登记号:915********59169X0

联系人及电话:卓家根 138****5785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燃煤接卸要求及现场验收标准

原、中煤

序号

分类

情况或现象

执行标准

备注

1

汽车煤运输对车辆的要求

车型满足不了采样或接卸要求

车型必须是三桥及其以上自卸车型

平板车拒收

高度超限

来煤车辆限高3.90米


来煤外观特征(颗粒度、水份、煤泥含量)不达标致使采样机不能正常采样

甲方有权作退回处理

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赔偿

车体采样区域内有障碍物(如钢丝绳、铁链、钢管等)

运煤车辆必须标识和告知拉筋位置

造成人身及设备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车辆进厂

必须遵守甲方厂内相关管理规定


2

掺杂物或非合同煤种

煤中含泥土、石块或其它杂物

含量在1%-10%的,按比例扣减;含量超过10%的,按比例的三倍进行扣减,上限至整车煤量扣完。

对该车辆所供煤量扣减

整车烟煤

全车作废,不予退还。

含其它影响锅炉燃烧的煤种

含量在1%-10%的,按比例扣减;含量超过10%的,按比例的三倍进行扣减,上限至整车煤量扣完。

整车是其他影响锅炉燃烧的煤种

全车作废,不予退还。

3

分层装车

分层(两煤种发热量差值在300-500千卡/千克之间)

扣5吨,并直接采低热煤种作为监察煤样。

甲方有权对同一车辆所供煤炭不同部位进行抽采对比

严重分层(两煤种差值超过500千卡/千克)

扣10吨,并直接采低热煤种作为监察煤样。

4

设点装车

在局部位置装设样煤

扣吨不得低于该车净重的80%,并采非设点煤作为监察煤样。

5

拌 矸 石、含杂物

煤中含有木块、铁块、大块矸石等杂物

由驾驶员将木块、铁块、大块矸石拣出拉回,并扣1吨,拒不拣出拉回翻倍扣吨。

对车辆所供煤量进行扣减

拌入矸石、杂物

含量在1%-10%的,按比例扣减;含量超过10%的,按比例的三倍进行扣减,上限至整车煤量扣完。

对车辆所供煤量进行扣减

6

拌混配煤

拌煤泥及其采它混配煤

含量在1%-10%的,按比例扣减;含量超过10%的,按比例的三倍进行扣减,上限至整车煤量扣完。

对车辆所供煤量进行扣减

7

拌灰、渣

拌灰、渣

含量在1%-10%的,按比例扣减;含量超过10%的,按比例的三倍进行扣减,上限至整车煤量扣完。

对车辆所供煤量进行扣减

8

掺伴有异味的物质

来煤有异味

第一次给予警告并扣吨或退车处理,第二次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取消供煤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对车辆所供煤量进行扣减

9

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焦丁、水渣、焦渣、轮胎粉、阳极块、石油焦、危险废料等

一经发现,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取消供煤资格,进行判废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我公司有权向执法监督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违法行为证据。

对车辆所供煤量进行扣减

10

大车套小车

当日来煤出现大车套小车,且大小车吨位差超过10吨,且煤质不一致

一经发现,甲方对当日来煤大车,小车进行分别取样化验,大小车热值差超过300大卡,以低热值煤炭作为该批次煤炭结算依据

对当日批次来煤进行处理

11

重复发生

同一合同重复发生

在以上处罚标准上作翻倍处理,上限至整车煤量扣完。

对车辆所供煤量进行扣减


****煤炭采购报价表


附件三

煤炭种类

煤质指标要求

煤源地

(具体到县级)

最低供应量(万吨)

最大供应量(万吨)

报价(含税到厂价)元/大卡.吨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干燥基全硫分(st,d)

收到基全水分(Mt,ar)

粒度(D)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无烟煤

<3.5%

≤10%

≤50mm

4500大卡以上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暂定)

****储煤场

报价单位(盖章)


报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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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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