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江南区综治视联网会议系统专线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2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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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元****公司

质疑人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园区中马大街1****中心B218-119室

邮编:530000

法定代表人:谢荣珍 联系电话:135****0592

授权代表:李祖锋 联系电话:188****7166


**元****公司:

质疑人于2024年8月29日对2024年**区综治视联网会议系统专线(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

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我单位对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并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质疑事项1: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3 商务分/3.2 综合实力分(满分8分)/(2)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每提供1辆得1分,满分4分。(提供有效的行驶证扫描件等证明材料;若为租赁车辆,需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车辆租赁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作为业绩实力分事实上排除了外省或外地的供应商。这样的要求并不合理,应该对该评分标准进行修改,以避免对非本地供应商歧视。存在“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第二款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且“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字面已明确车辆为项目实施及运维时所提供服务内容,则该部分评分标准应设置在售后服务或者实施建设内容分值,将实施运维车辆作为业绩实力分评分内容设置明显不合理,具有倾向性,该评分标准的设立,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第二款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存在“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第二款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质疑事项1请求:将“(2)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每提供1辆得1分,满分4分。(提供有效的行驶证扫描件等证明材料;若为租赁车辆,需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车辆租赁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内容进行调整实施方案分或者售后服务分。

质疑事项1回复:

本项目****社区的数字电路专线的安装维护的大型综合建设项目,服务范围广,供应商具备运维实施车辆,可保证运维实施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该加分项并未排斥外地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采购需求要求**市**区内的83条线路实施和运维服务,故设置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加分项,用以评价供应商服务水平,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该加分项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2.4 商务分/投入人员分(满分18分)/(2)配备1名技术经理具备具备光电信息工程初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光电信息工程中级职称证书的得2分,光电信息工程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满分3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社区(**园街道、沙井街道、**街道、苏圩镇、**镇及**镇)的数字电路专线的安装维护的大型综合建设项目,服务范围广阔,除建设外还需运维至2025年年底,需具备通信技术、项目管理、电子信息技术等能力,评分标准只要1名技术经理拥有光电信息工程职称证书,与通信及网络技术的相关资质证书很多,例如通信工程设计师、通信网络工程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等;同时也有许多含金量较高的证书(信息与通信工程、通信工程等职称证书)。该评分办法中却仅限定光电信息工程职称证书,明显不合理;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该项目虽未将此条件作为资格项而是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但该评分标准的设立不合理,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请求:将“(2)配备1名技术经理具备具备光电信息工程初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光电信息工程中级职称证书的得2分,光电信息工程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满分3分”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为:“(2)配备1名技术经理具备具备光电信息工程或信息与通信工程或通信工程初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光电信息工程或信息与通信工程或通信工程中级职称证书的得2分,光电信息工程或信息与通信工程或通信工程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满分3分。”

质疑事项2回复:

本项目****社区的数字电路专线的安装维护项目,项目涉及光信号和电磁信号为基础的线路、通信设备安装维保等,技术经理作为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需对通信线路技术有所了解和掌握,以保障项目服务质量。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采购需求要求为83条通信线路服务,涉及光信号和电磁信号等通信技术,故设置光电信息工程认证加分项,用以评价供应商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该加分项合法合理。

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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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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