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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关于****体能训练健身实训室(****)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我中心于2024年9月2日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质疑事项1“质疑人提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说明:3.标注★号的技术参数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标注★技术参数共计31项,技术参数的设置过于苛刻和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供应商,已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和有效竞争的情形”的回复:
经研究,采购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编制,未指定具体品牌名称,在前期要求的市场调查了解到能够满足该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况;同时,贵公司质疑内容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及佐证材料。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2“质疑人提出本项目采购文件项目需求中“****工作站”“心电工作站”技术参数涉嫌品牌指定性,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回复:
经研究,质疑函中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能有效证明技术参数涉嫌品牌指定性,采购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编制,未指定具体品牌名称,且能够满足该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不存在指定品牌及指定供应商的情形。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3“质疑人认为采购文件项目需求中第57****工作站技术参数:★二、为保证设备功能检测的统一性和精确性,心电****工作站均为同一厂家制造。此项参数不满足三家”的回复:
经研究,采购人结合教学实际情况编制采购需求,满足响应要求的供应商大于三家,包括席勒、美林、谷山丰、瀚雅等。不存在该质疑事项中提到的“★技术参数为谷山丰独家参数,不满足三家响应要求”的情形。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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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