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渭**,****电厂
4. 交货日期:2024-11-01 至 2025-02-28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3.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9-11 14:38:54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5,200 | <4,6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0.8 | ≥1.1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一)、收货人为:【****电厂】
(二)、交货期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三)、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煤源地 | 到站 | 交货地点 | 合计 | 2024年交货日期及暂估数量(万吨) | 2025年交货日期及暂估数量(万吨) | ||
烟煤 | ** | 萧家村 | ****电厂 | 11月 | 12月 | 1月 | 2月 | |
5 | 0.3 | 2 | 2 | 0.7 |
分月合****电厂在合同期内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通知中标供应商组织运输入厂。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
(四)、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煤泥以及任何对接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进行赔偿。
(五)、市场煤厂外代储履约保证金
为有效提升代储合同签订质量,提高代储煤实际兑现率,特收取履约保证金以及补充履约保证金(抵押量):
1、履约保证金:
开标后,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2日内一****电厂账户交付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作为****银行转账回执单)。合同期结束90日内,且合同不存在争议,由供应商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保证金无息返还。中标公示起2日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且不回复信息、影响招标工作的,将取消(****集团平台竞价资格6个月。
履****银行****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汇款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信息一致,并注明履约保证金,转款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公司****电厂
纳税人识别号:916********19556XT
地址、电话:**市渭****镇188****7918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市金旭路支行
账号:260********22100722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因为卖方(中标供应商)原因,合同期内兑现率小于80%时,履约保证金50万元将不予返还。
(2)代储合同签订后,如卖方****电厂调运需求执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50万元作为违约金。
(3)在合同期限内,卖方(中标供应商)出现任何经济纠纷****电厂相关燃料管理制度的行为,在问题未解决、责任未落实前不予返还。
(4)因供应燃煤种类等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或热值、硫份等达到本合同拒收条件的,****电厂有权拒收。****电厂选择拒收的情况,卖方(中标供应商)应按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中标供应商)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50万元外,并对已供应入厂煤炭不予支付货款,卖方(中标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电厂)造成的所有损失。
2、补充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所供应第一列火车煤作为补充履约保证金,补充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正常且无异议的情况下,在合同履约结束后办理结算;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履约率低于80%时,除扣除履约保证金50万元外,对补充履约保证金不予结算,当履约率高于80%时,此部分正常结算。
二、 运输方式
(一)、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发货前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二)、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三)、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以买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
(二)、质量验收:以买方第三方(省煤检所驻厂)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三)、纠纷处理:以买方、数量、质量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如卖方对某批次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对买方留存的综合备查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进行该批次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数量、质量没有异议。质量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此次投标为含税一票到厂价,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一)、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公告要求。一票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5200≤Qnet,ar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质量调整价:
(1)、发热量指标以本公告指标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价格减额 (元/[(千卡/千克) ]﹒吨)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长焰煤 | 【热值】 | 5100≤热值<5200 | -0.001 | 合同周期 | 热值基准价格×(加权验收值-基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价格减额) |
长焰煤 | 【热值】 | 5000≤热值<5100 | -0.002 | 合同周期 | 热值基准价格×(加权验收值-基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价格减额) |
长焰煤 | 【热值】 | 4900≤热值<5000 | -0.003 | 合同周期 | 热值基准价格×(加权验收值-基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价格减额) |
长焰煤 | 【热值】 | 热值<4900 | 每降低1-100大卡,依次增加0.003的幅度继续扣减 | 单批次 | 热值基准价格×(单批次验收值-基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次验收值×价格减额) |
(2)、硫分、全水分等指标以本公告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长焰煤 | 硫分 | St.d>0.8% | 0.01% | 减0.3元/吨(含税) | 0.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长焰煤 | 全水分 | Mt>21% | 0.1% | 减0.1元/吨(含税) | 21%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公告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标准 |
80%<到货率 | 不考核 |
70%<到货率≤60% | 兑现不足部分按照5元/吨赔偿甲方损失 |
60%<到货率≤50% | 兑现不足部分按照10元/吨赔偿甲方损失 |
50%<到货率≤40% | 兑现不足部分按照15元/吨赔偿甲方损失 |
40%<到货率≤30% | 兑现不足部分按照20元/吨赔偿甲方损失 |
到货率≤20% | 兑现不足部分按照25元/吨赔偿甲方损失 |
五、拒收、拒付条件及其它异议处理办法(涉及价款含13%税率)
(一)、卖方自愿遵守买方煤炭相关规章制度,买方有义务确保卖方工作人员知悉买方《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管理要求。
(二)、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及质量要求时,卖方自愿接受买方关于《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相关考核。
(三)、卖方供应煤炭存在分层装车、掺假、掺杂、粒度大、使水时,买方(厂内)经宏观初检有权按照其制定的《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扣减煤量等内容执行(扣至零为止),同时买方有权停止拉运或终止合同,造成的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对来煤异常的情况应提前通知卖方,由买卖双方共同到现场确认,达成共识,买方不能单独私自对来煤异常的情况进行直接扣罚。(掺假、掺杂是指:来煤中含有管道煤、煤泥、铁块、石块、木块、杂草等物品。)因掺假、掺杂等对买方生产造成影响的,买方有权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要求卖方赔偿。
(四)、卖方应做好极端天气火车的装车防冻措施,因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买方接卸周期超时造成的延时费,由买方在合同煤款中扣除;买方应提前告知卖方请车需求,不能无故拒接或押车,由此造成的铁路延时费和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
六、 结算及付款
(一)、结算方式:执行一票结算。
(二)、煤款结算:先货后款,买方对当月供应入厂代储煤次月进行预结算。煤质以月批次为加权核算,兑现率以协议期统计。
七、 违约责任
(一)、卖方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各类商业贿赂行为。如发生对买方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按照直接损失额度的2-3倍扣减煤款作为违约金。
(二)、买方根据本合同期限排定调运计划并通知卖方,卖方据此组织煤炭发运,卖方调运期限内没有完成合同数量,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逾期交货、拒绝交货、交货不足、货物质量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最终导致买方产生损失的,则卖方除须无条件承担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用、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三)、合同生效后,买方享有因生产需求不足、库存煤量大等情况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不能无故拒接、绝收,因买方原因造成的合同履约不足,卖方无需承担相应损失,买方应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补充履约保证金。
(四)、卖方供应煤炭质量、环保指标达不到国家相关要求时,卖方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买方经济损失时,在卖方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五)、因卖方供应某一煤炭品种不适宜于收货单位机组使用时,如造成收货单位输煤系统故障、锅炉燃烧结焦等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二)、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三)、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四)、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九、不可抗力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大火、水灾、恶劣天气、瘟疫(如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 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投标方收到招标方中标通知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履约保证金在双方合同业务终止后6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申请,买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数退还。
(二)、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四)、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通过本合同所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进行,均可以通过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电话送达,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络方式为各方约定的司法送达地址。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到达对方服务器时视为送达。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络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信息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或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对方按原信息送达的,视为对方已完成送达,因此造成信息变更方的不便和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则招投标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合同内容需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六)、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附件:异常煤处理办法
一、汽车煤质异常处理
1.1扣水标准
1.1.1煤质水分过大,并按水分大小合理扣吨,滴水车辆按0.5吨扣罚、流水车辆按1吨扣罚、较大流水按2吨扣罚。
1.1.2煤车中水分高于同批次水分或超过合同约定最高水分时,按5吨扣罚。
1.1.3对于车厢局部掺水,经三方确认后按5吨扣罚。
1.1.4煤车进入厂区进行卸车水箱有水的,按2吨扣罚。
1.1.5 煤车进入厂区对水箱进行放水的,按10吨扣罚。
1.2扣矸标准
1.2.1煤车较其他同矿车辆或同批次车辆含矸量较大,按1~2吨扣罚,含矸量超过20%以上,煤场接卸当班负责人通知部门煤质管理人员,按5吨扣罚。
1.2.2经煤场来混煤,根据来煤情况,每车扣罚0.1~0.3 吨。
1.3煤泥处罚标准(采购煤泥除外)
1.3.1煤泥含量较多时,扣罚1~2吨。
1.3.2若煤泥含量大于25%,扣罚100%,拒收同批次来煤。
1.3.3引起入厂煤采样系统或原煤仓堵煤时,****物资部,暂停该供应商来煤,中止该煤种的调运。
1.4含杂物扣罚标准
1.4.1来煤含有沙子、石子、木头、垃圾等杂物,扣罚0.5~1吨。
1.4.2杂物量较多时,进入煤质异常处理程序,扣罚1~2吨。
1.4.3劣质煤(二类煤),按照粒度不大于50mm标准执行,如发现普遍粒度超标扣杂按0.5~1吨进行扣罚。
1.5掺杂使假的处罚原则
1.5.1目测单车煤质相较于同批次车辆较差,****办公室、燃料物资部、承运单位(供应商)代表到场,并进行单车抽样化验,热值低于当天该批次其他车辆煤的热值或低于该供应商前一天的热值,根据弹筒热值确定单车扣罚标准。
1.5.2 对掺杂使假、上下分层装车、****车行为,****办公室、燃料物资部、承运单位(供应商)代表到场进行单车人工采样,根据弹筒热值确定扣罚标准,按照不低于整车煤量的25%比例扣吨处理,且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同批次来煤拒收,情节特别****机关报案,****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按****机关处理。
热值扣罚标准
热值差异MJ/Kg | 2.0≤差<2.2 | <2.4 | <2.6 | <2.8 | <3.0 | <3.2 | <3.4 | <3.6 | <3.8 |
扣罚比例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55% | 60% | 65% |
热值差异MJ/Kg | <4.0 | <4.2 | <4.4 | <4.6 | <4.8 | <5.0 | <5.2 | ≥5.2 | |
扣罚比例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全扣并3倍处罚 |
当单车上下、前后分层、分区域装车热值差异超过5.2MJ/Kg时扣罚100%并3倍处罚。
1.5.3 同一供应商当日单批次原则上不允许入厂两种及以上的煤种,必须入厂两种煤时,****物资部按照两个或多个不同批次入厂进行验收。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单批次入厂两种煤或两种以上的煤种,按照异常煤处理。
1.5.4 发现换煤时,整车没收,并按整车煤款的3倍进行处罚。
二、火车煤煤质异常处理
2.1燃料验收必须经常检查火车来煤煤质,随机打开车门,验收人员在检查或质量验收中发现火车煤存在分层装车现象或严重的质量问题时,立即停止采样,****物资部、纪委办公室、****检验所驻厂人员****公司煤质主管人员进行现场处理。煤车在等待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延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任何一方无法按时到达现场,默认为认可采样结果。
2.2如来煤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存在分层夹装现象,采样验收人员应立即汇报部门值班人员,第三方驻厂人员分别采取分层不同部位煤样化验作以对比。对于经目测难以确认质量的来煤,应及时采用对比、化验等方法予以确认,再作处理。
2.2.1采样班人员、第三方驻厂人员、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燃料物资部人员到现场共同确认煤质情况,确认情况属实后按煤质异常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并做好记录。若供煤单位人员不能及时到厂的,由燃料质检部、****物资部在验收过程中进行录像、照像、保留证据等取证工作。
2.3火车煤质异常处理方法
2.3.1发现来煤中有人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上下分层明显,分装、掺配不均等现象,****物资部、纪委办公室,燃料物资部通知矿方人员,以第三方驻厂人员采集的上、中、下部位煤样中热值最低煤样出具最终热值报告,纪委办公室人员及时做好跟进工作。
2.3.2判定为异常煤后,****物资部及时与矿方沟通,确保后续来煤质量符合要求。
2.4 火车打开侧门验收过程中,打开整批次的三分之一侧门发现有分层现象的,对该批次按分层处理,即认为该批次火车煤为整批分层装车,按照火车异常煤处理。
2.5 对于信誉差的供应商,现场宏观无法明确判断分层的等情况,由第三方驻厂人员分别单独采取上部、中部、下部样出结果,以最低热值出具最终热值报告。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电厂
2. 联系人:杨斌
3. 联系电话:029****8231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