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审批
河南-三门峡-灵宝市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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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09 10:19

灵政土公告〔2024〕18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用地需求,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拟征尹庄镇涧口村、**村、李村、留村、辛庄村、新村、尹庄村、岳渡村、**村、浊峪村;焦村镇东村、王家咀村、赵家村、**镇涧东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拟征土地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位于尹庄镇涧口村、**村、李村、留村、辛庄村、新村、尹庄村、岳渡村、**村、浊峪村;焦村镇东村、王家咀村、赵家村;**镇涧东村。

二、征收土地现状:

权属单位

土地总面积

(公顷)

耕地

(公顷)

种植园用地(公顷)

林地

(公顷)

草地

(公顷)

其他土地

(公顷)

交通运输用地(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片区地价

(万元/公顷)

焦村镇

东村

3.4872

1.5228

1.6758

0.0000

0.0345

0.1159

0.1382

0.0000

0.0000

76.5

焦村镇

王家咀村

0.1571

0.0551

0.0936

0.0000

0.0000

0.0000

0.0084

0.0000

0.0000

63

焦村镇

赵家村

0.7178

0.2378

0.48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63

**镇

涧东村

1.2251

0.0000

0.0000

0.0000

0.2233

0.0000

0.0000

1.0018

0.0000

97.5

尹庄镇

岳渡村

3.5628

2.6811

0.6901

0.1071

0.0000

0.0002

0.0004

0.0452

0.0387

76.5

尹庄镇

涧口村

3.0405

0.7034

0.1996

0.7544

0.0170

0.0166

0.0926

1.2495

0.0074

97.5

尹庄镇

李村

2.3230

0.9395

0.7007

0.4525

0.0000

0.0622

0.1061

0.0000

0.0620

97.5

尹庄镇

新村

0.6098

0.0000

0.0000

0.1171

0.0782

0.0000

0.0000

0.4145

0.0000

97.5

尹庄镇

尹庄村

0.3442

0.0003

0.0000

0.3439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97.5

尹庄镇

留村

4.0991

0.3392

3.1394

0.0340

0.0000

0.3948

0.1903

0.0014

0.0000

97.5

尹庄镇

**村

3.7880

2.0360

0.0170

1.4141

0.0000

0.2137

0.1072

0.0000

0.0000

76.5

尹庄镇

辛庄村

1.2341

0.0000

0.0000

0.0401

0.0000

0.0000

0.0000

1.1940

0.0000

97.5

尹庄镇

**村

0.97

0.0198

0.0001

0.0073

0.0000

0.0000

0.0010

0.9418

0.0000

97.5

尹庄镇

浊峪村

2.7704

1.5809

0.0000

0.6352

0.0004

0.0124

0.0000

0.504

0.0375

97.5

三、征收土地目的(用途):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依据《****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标准执行。区片地价编号为****、 ****820201、 ****820301,补偿标准为63.0-97.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依据《****政府关于印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据实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征收土地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依据《******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依据《******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2023〕92号)规定标准执行。

七、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若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委员会为单位书面形式向****规划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398-****556。

八、公告发布后,****政府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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