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属于拟收回、收储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收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评估。****活动中心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24年8月,****委托我司(**省****公司)对该地块展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土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中心地块
占地面积:3801.03m2
地块地址:**市**县埕英村,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117.389112°E,23.75666°N。
二、调查内容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活动中心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调查结果
(1)本次调查期间,收集到的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图、**县原杏陈粮站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历史卫星影像图等资料,调查区域综合分析调查地块区域用地类型为仓储用地,根据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内无工业污染源,且现场踏勘未发现有工业污染以及其他污染源污染的迹象。
(2)根据现场踏勘及对周边企业污染源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周边企业对调查地块并未造成影响,未发现污染痕迹。通过XRF和PID对现场人为可到达区域的土壤进行了快速筛查,筛查结果显示土壤重金属(砷、镉、总铬、铜、铅、锌、汞、镍)含量均明显低于GB36600的第一类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DB4403/T67-2020)的筛选值,土壤环境并未造成影响。根据PID读数,土壤挥发性有机物读数很小,基本可以判定调查区域土壤受到污染情况较小。
(3)根据人员访谈结果,可以判断调查地块历史上无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转运,无涉及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危废堆放、倾倒与填埋等情形,无涉及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水灌溉等情形,无污染源污染的风险,根据分析周边环境对本项目地块无特征污染影响。
(4)根据人员访谈及现有资料分析,地块土壤受农药化肥及灌溉用水的影响属于可控的范围,造成土壤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5)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确认地块为非污染地块,则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综上,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采样调查。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该地块可根据其规划用途进行建设用地开发。
四、委托单位
单位:****
五、调查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省****公司
通讯地址:******开发区檀林路42号
联系电话:059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