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地地块位于**省**市**区人民**侧、平陵路东侧、西经大道西侧,占地面积 112058 平方米(合 168.08 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113.****7957°,北纬 35.****2039°。
根据收集的资料,该地****农场所有。该调查地块主要历史用途为农用地,主要种植大豆,****饭店和石料仓库用地。****中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局部图,本次调查地块原为农用地,现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受****委托,于2024年8月27日开始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现场调查前,收集有关资料,如地块所在区域的卫星图、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敏感目标分布等。现场调查期间,对地块所在区域管理人员及周边居民进行人员访谈,以了解地块历史及现状,并对地块土样进行快速筛查。
结论:根据收集的资料,该地****农场所有。该调查地块主要历史用途为农用地,主要种植大豆,****饭店和石料仓库用地。调查地块主要历史用途为农用地,通过第一阶段地块调查显示,地块历史和现状并无相关污染风险;快检结果并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可结束。
建议:加强对未受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管。在该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中,保护地块环境不被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鉴于调查地块属于一阶段调查,后续开发利用期间如发****基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