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财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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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4-09-12 11:02
表1

主体责任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地方性财税法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年度全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委员会报告全县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县预决算公开。负责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

(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策,****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方案,****政府外债,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七)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授权,履行县级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牵头编制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全县金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驻**金融监管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协调、服务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与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负责全县资本市场培育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县域内注****事务所的业务。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边界


表2-1

序 号

1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

序 号

2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

序 号

3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4

序 号

4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5

序 号

5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政府****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机关****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集****政府****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实施****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第十三条:财****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委员会、****小组****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七****政府采购合同;(八)****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举报、信访、投诉或检查发现采购人有上述违法事实的应依法受理和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审查责任:对调查取证事实和材料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依据不充分的取消立案;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据充分的依法依程序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对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成立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或者向其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

6. 送达责任:对限期改正或警告的处罚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分及通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宣布处理决定和通报。

7. 执行责任:****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和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采购法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政府采购负****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法第八十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7

序 号

7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做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做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做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8

序 号

8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涉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政府采购负****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10

序 号

10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11

序 号

11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发生变化不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12

序 号

12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13

序 号

13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14

序 号

14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向供应商提供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为供应商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15

序号

15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18

序 号

18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委员会、****小组****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七****政府采购合同;(八)****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招标采购单位涉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19

序 号

19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0

序号

20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委员会。

《****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1

序 号

21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政府采购信息的,****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2

序号

22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采购法第十三条:财****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举报、信访、投诉或检查发现采购人有上述违法事实的应依法受理和处理。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3

序 号

23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公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4

序号

24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5

序号

25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涉嫌违规征收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财****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6

序号

26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7

序号

27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8

序号

28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责任事项依据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29

序号

29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0

序号

30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1

序号

31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2

序号

32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3

序号

33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4

序号

34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机关及其工作****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5

序号

35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6

序号

36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骗取、****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7

序号

37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8

序号

38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39

序号

39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条“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901

表2-40

序号

40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41

序号

41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42

序号

42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43

序号

43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44

序号

44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监督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三)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四)拒绝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挠、拖延财政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45

序号

45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46

序号

46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2-47

序号

47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做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案件受理;2.案件调查;3.案件调查结果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追责情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3

序号

1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责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跟踪监督对象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1)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2.《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1.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机关强制执行的,作****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3-2.第五十五条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机关负责人签名,****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4.《**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送达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跟踪监督对象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追责情况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4—1

序号

1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四****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 “****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2.处置责任:监督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追责情况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4-2

序 号

2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八十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政府****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4-3

序号

3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2.处置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3.移送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并涉嫌犯罪的,****机关。

责任事项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追责情况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4-4

序号

4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公司合规经营全面检查

实施依据

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8〕256号)规定和《四****管理局****公司合规经营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川金发〔2020〕26号)《****工作局关于开展**市2019****公司合规经营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绵金发〔2020〕16号)文件要求。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公司贷审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保护、信访投诉等方面的制度或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条例》规定,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相关制度规定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会计法》、《条例》和川办函〔2008]256号等有关规定。

(二)人岗组织配置情况。包括公司组织架构设置,董、监、高及一般工作人员配置是否符**办函〔2008〕256号等对审批程序、个人素质、岗位数量及配置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业务经营情况。包括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是否存在长期展期续贷但未收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高于司法部门借贷利率上限规定、单个客户贷款余额超资本金30%等。是否存在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等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情况。外包、**业务是否符**金函〔2019〕48号、川金函〔2019〕104号等关于对**机构违规行为作出约束约定的行业监管要求。是否未经允许超范围或超地域经营、开展股权投资、互联网小贷、票据贴现、资产证券化、股东借款和其他融资等创新试点业务。

( 四)财务规范情况。资产负债表编制、年度财务审计、

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良资产处置、资本金托管等资产质量、风险准备管理和信贷资产分类制度执行是否符合《会计法》、《条例》、财金〔2010〕21号、财金〔2012]20号、银监发〔2007]54号和川办函〔2008〕256号等有关规定,不良资产资本金占比是否符**办函〔2008〕256号等监管要求。

(五)监管配合情况。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报送监管信息、年报审计、重大事件和报批变更事项等。是否存在逃避、拒绝、对抗监管检查(包括日常线上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现场检查)和拒绝接受行业自律约定等不符合《条例》要求情况。****公司股东、高级****公司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风险提示函》、川金函〔2019〕48号、川金函〔2019〕104号的情况。

(六)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对上溯2017年至今在监管检查和信访投诉中发现且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建立台账,列明发现时间、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时限、公司属地监管部门的指导督促情况。问题内容要与整改措施、时限、进展情况相对应。

责任事项依据

《****工作局关于开展**市2019****公司合规经营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绵金发〔2020〕16号)

追责情况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5

序 号

1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实施依据

《****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好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其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第五十八条:****政府****管理部门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第三条:****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解。审理调查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根据调查情况,比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写明行政处理告知、当事人申辩权力等内容。

4. 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理相关违纪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1.《****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3.《****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6-1

序号

1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2024年6月28日再次修改,同年7月1日执行。)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2月16日发布 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3月14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追责情形

****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6-2

序号

2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实施依据

《**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可以扣减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检查组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依****机关处理的,****机关。

4. 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可以扣减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追责情况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表6-3

序号

3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应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单位和个人有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4. 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追责情况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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