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八号)、《**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市**区余新镇公园街以南、周家港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一、地块基本信息
**市**区余新镇公园街以南、周家港以东地块位于**市**区余新镇永利村,**理论路、南至农田、西至周家港、北至公园街,占地面积41547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经度120.848676°,纬度30.695466°,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农用地,种植小麦。根据规划,本土地性质拟转变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城镇住宅用地(代码0701)。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厅 ******厅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文件要求,土地利用性质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在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公司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按照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写了《**市**区余新镇公园街以南、周家港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调查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稿,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调查,本块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田和农居房,农田种植水稻、小麦和蔬菜,2014年地块内农居房全部拆除,拆除区域闲置,2013年至2016年地块内东侧部分水田养殖过小龙虾,地块内涉及面积约1200平方米,2022年至2023年地块内北侧和西侧区域****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为办公和生活区,地面水泥硬化,不涉及钢筋加工,不涉及矿物油仓库,该工地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污水入化粪池后定期抽提。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业企业的生产,农居房区域不涉及家庭作坊生产。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企业,未进行过规模化畜禽养殖,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贮存及输送。地块历史上没有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未过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堆放、倾倒及填埋情况,地块内无外来土回填情况。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情况,不存在污水灌溉现象。现场踏勘未闻到土壤散发出的异味,未见土壤污染痕迹,现场快速监测数据均低于筛选值,判断该地块受有机物和重金属的污染可能性小。本地块相邻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
地块及相邻地块历史使用、现状等情况均能满足《**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 )21号)第十四条中相关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同时根据《**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嘉生态示范市创〔2021〕29号)“对农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经调查核实无工业生产历史、用地土壤无被污染可能性的,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导则,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现场快速检测未发现本地块VOCs和重金属有超标异常现象。
因此本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区余新镇公园街以南、周家港以东地块可作为R2-二类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三、委托单位
单位:****
通讯地址:913********402476F
联系电话:183****5989
邮箱:****@qq.com
四、地块调查机构
单位:******公司
通讯地址:**省**市**区申花路33****中心1幢1201
联系电话:158****7989
邮箱:****@qq.com
公众可以信函、传着或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