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兴安县中医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能力提升工程(能力提升部分)[GLZC2024-G1-250233-DCZX(重)]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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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

地 址: **市**县定江镇长隆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张洁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39****1915

质疑项目名称:****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能力提升工程(能力提升部分)[****] ,包号: 标项6
****:
贵公司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关于****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能力提升工程(能力提升部分)[****]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已与采购人认真核实,现对质疑函作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5: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6: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7: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质疑答复
1.针对质疑事项1、2、3、4、5、6答复如下:
涉及上述质疑事项的相关内容,采购人将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调整采购需求相关参数,详见更正公告。
2.针对质疑事项7答复如为:
首先,该项评分标准在采购文件中仅作为评审加分项,并不作为实质性内容要求所有供应商均必须具备。其次该评分标准旨在考核供应商是否具备更优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需要的能力,同时也是衡量供应商综合竞争实力、高质量履约能力的考评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充分市场竞争力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属于评标办法和评分依据合理设置范围,****公司列出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悖。贵公司该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3、4、5、6将依据规定发布更正公告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事项7因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9月13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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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答疑公告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兴安县中医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能力提升工程(能力提升部分)[GLZC2024-G1-250233-DCZX(重)]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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