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经营权转让项目

国土-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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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

委托方

****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委员会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9月15日9:00始至2024年10月8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9月15日9:00始至2024年10月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

(万元/年)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经营权

30

60340.44

50

经营资产用途要求

1.本项目转让标的用途 生猪屠宰,受让方须按转让标的用途进行运营管理

2.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转让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成交人停业整改,若受让方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3.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资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转让费用可分两次支付,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支付首次转让费用,首次转让费用缴纳比例不超过成交总价款的20%;剩余价款在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支付完成,两次支付的价款之和为成交总价款。

2.无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就转让经营权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转让该经营权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人都视同已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受让方负责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生猪屠宰厂;

(三)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四)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区域)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区域)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 名:****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徽商银行**支行

账 号: 223********100****003268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3830、****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为5万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县公共****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公共****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 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交易中心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公共****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公共****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成交人按1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县公共****公司支付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县公共****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县公共****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县公共****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县公共****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县公共****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县公共****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县公共****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章工;联系电话:180****0877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洪伟,联系电话: 0551-****5087(**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公共****公司产权交易部)

技术支持

****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县公共****公司。

附件一: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县公共****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县公共****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公共****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县公共****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县公共****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县公共****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县公共****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县公共****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县公共****公司。

**县公共****公司

附件二:

经营权转让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即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 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作为转让标的,用于生猪定点屠宰业务。

第二条:使用期限

经营权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资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使用期限包含项目建设期。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经营期内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 元)。

(二)转让费用分两次支付,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支付首次转让费用,首次转让费用缴纳比例不超过经营期内转让费用总金额的20%;剩余价款在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两次支付的价款之和为经营期内转让费用总金额。

第四条:经营权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 3 日内向乙方出具经营权交付通知,将经营权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经营权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经营权,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经营权后,乙方负责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生猪屠宰厂,甲方在乙方项目设计、报批等过程中给予指导、监督,确保甲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

第五条:经营权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经营权归还甲方。

(二)甲方收回经营权后,乙方建设的生猪屠宰厂可由乙方自行收回,或由甲方回购,回购价格根据经营权收回时的资产状况另行协商。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负责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生猪屠宰厂提供必要的指导。

(三)甲方拟转让的经营权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未受到任何形式的质押、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处分。

(四)在协议签订之日前,甲方未接到任何其他第三方对经营权提出的任何形式的诉讼、仲裁、质押、冻结等。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乙方能够及时完成这些手续。

(二)乙方同意在经营权转让之日起,承担起经营权的所有运营、管理、维护等责任,甲方需提供必要的交接和配合。

(三)乙方同意按照转让标的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经营权,并确保其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遵守经营权转让协议的一切约定。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建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在进行专项评估后日内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建设和运营屠宰厂中的直接投资、资金成本、设备折旧、预期利润损失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乙方建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乙方建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资产拆迁范围的;

2.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造成经营权被收回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经营权,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利用该经营权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经营权,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三)甲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五)如因该经营权的所有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二)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三)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四)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甲方经营权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权费用标准补交延迟移交经营权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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