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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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发酵酸性食品(酸性****检测中心建设检验检测设备采购(A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欧****公司

地址:**市**区万科金色城

被投诉人1:****管理局
地址:**省黔东南州**市营盘东路5号

被投诉人1:**众****公司
地址:**省黔东南州**市格兰十二号大院

四、基本情况

**发酵酸性食品(酸性****检测中心建设检验检测设备采购(A包)(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于2024年7月31日发布采购需求,随后于8月1日、8月2日分别收到三家潜在投标供应商质疑,质疑采购需求中产品参数有指向性、排他性。8月9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邀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产品参数评审论证,在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对产品参数要求进行了修改并按新的参数制作了招标文件,于8月19****政府采购网予以发布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条之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一条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发布前,根据市场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严格按照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但在该项目中,采购人未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导致采购需求发布后多家潜在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收到质疑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即对采购产品参数和相关要求进行大篇幅修改,部分关键参数要求表述前后变化较大,虽修改后的产品参数要求均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不存在指向性、排他性,也不存在有意降低档次、降低要求、让低端产品参与的情况,但招标文件与采购需求不一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采购人有意降低档次、降低要求、让低端产品参与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鉴于该项目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严格按照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导致招标文件与采购需求不一致的事实,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重新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后,再行实施采购计划。该项目作终止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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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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