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太行一号**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东社-北马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交路字〔2024〕5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太行一号**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东社-北马段)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太行一号**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东社-北马段)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工程涉浊漳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工程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和****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太行一号**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东社-北马段)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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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7日
附件
太行一号**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东社-北马段)工程
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29日,****组织专家在**召开《太行一号**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东社-北马段)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中科****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5月6日,******商务局以黎发科审发〔2024〕31号文对《太行一号**县浊漳河环线旅游公路(东社至北马段)两阶段初步设计》予以批复,项目编码:****。工程路线起点位于**县上遥镇东社村东石段线(X659)K4+200处,路线自南向东K0+000-K0+560段路线沿既有乡村道路布设,路线在 K0+560-K0+732段使用桥梁跨越浊漳河与五西线段(X658)接壤。路线全长732m,跨河桥梁全长165.3m。工程已于2024年8月15日开工。
二、本次评价范围为太行一号**县浊漳河线(东社-北马段)工程跨河大桥(桩号K147+143)上游656.5m(桩号K146+486),下游656.5m(桩号K147+800),全长共1314m。
三、建设项目主线桩号K0+000-K0+560、K0+560-K0+732段路基公路设计等级为三级,跨河桥梁为大桥,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新****水文站水文监测基本无影响。
七、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