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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园区****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
**** | 监测编号G32024HA****059-0 | |
面议 | 债权金额(万元)0万元 | |
2024-09-20 | 挂牌截止日期2024-10-23 | |
**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公司****科技园****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债权金额具体数字以正式披露为准,详情请电话咨询。 |
****园区****公司 | |||
**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路166号郑东新区电子商务大厦A塔7层701 | 所在地区**省/**市 | ||
张鹏立 | |||
2023-12-04 |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000人民币 | ||
国****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0100MAD6M4U835 | |||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0人 | 金融分类|||
1 | 股份总数|||
**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公司 | 100 | ||
2023 年 | |||
18969.064013 万元 | 18969.070013 万元 | -0.006000 万元 | |
0.000000 万元 | -0.006000 万元 | -0.006000 万元 | |
****事务所****公司 | |||
| |||
月报 | |||
2024-08-31 | |||
19743.265189 万元 | 15543.100150 万元 | 4200.165039 万元 | |
0.000000 万元 | 0.226052 万元 | 0.171039 万元 | |
|
**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公司 | ||
914********6819537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路166号郑东新区电子商务大厦A塔5层 | 经营规模中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1488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李力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其他类型 |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 |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省/**市/郑东新区 | ||
**** | 批准文件类型其他 | |
2024-09-09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不涉及 | |||
是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吴经理 史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0371-****5765 136****5118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