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公开比价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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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公开比价文件

**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项目名称)

公开比价文件

比价人:**** (盖章)

比价代理机构:**** (盖章)

2024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比价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比价公告

**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施工比价公告

1.比价条件

本比价项目**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水利救灾资金,比价人为****,项目已具备比价条件,现对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比价,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比价范围

2.1工程地点:**县普顺镇磨滩村一组。

2.2建设概况:本次主要对陈家河普顺场镇段水毁挡墙进行修复,**挡墙总长度79m,其中 C20 混凝土挡墙 69m,格宾笼防冲挡墙10m,**青石栏杆69m,集水井1 座。工程治理起点距离龙溪河汇**247m,工程建设地点交通便利,有 S303 省道通往施工现场,距离**县县城45km。

2.3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4比价范围:该工程施工图所示的所有内容,具体以本次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比价实行资格后审,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4.比价文件的获取

4.1比价公告发布的时间为2024年 9 月 25 日至2024年 9 月 29 日。

4.2比价文件费:500元/份,售后不退。由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

5.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24年9 月 30日10时00分(**时间)。

5.2投标和开标地点为****五楼会议室。

5.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比价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比价人应当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人民政府网(http://www.****.cn/)发布。

7.联系方式:

比价人:****比价代理机构:****

地址:**县普顺镇正街112号地址:**市**区花厂89号负2号2幢-2层

联系人:胡老师联系人:屈忠燕

电话:023-****8099电话:135****164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比价人

名称:****

地址:**县普顺镇正街112号

联系人:胡老师

电话:023-****8099

1.1.3

比价代理机构

比价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花厂89号负2号2幢-2层

联系人:屈忠燕

电话:135****1643

1.1.4

项目名称

**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县普顺镇磨滩村一组。

1.1.6

建设概况

本次主要对陈家河普顺场镇段水毁挡墙进行修复,**挡墙总长度79m,其中 C20 混凝土挡墙 69m,格宾笼防冲挡墙10m,**青石栏杆69m,集水井1 座。工程治理起点距离龙溪河汇**247m,工程建设地点交通便利,有 S303 省道通往施工现场,距离**县县城45km。

1.2.1

资金来源

水利救灾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比价范围

该工程施工图所示的所有内容,具体以本次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9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本工程施工比价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或记分达到12分;

(3)被列入《**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

(4)被国家、**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做出项目经理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价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给比价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

4.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具有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测量员1人、资料员1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岗位证书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人:

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特别说明:

(1)上述1~4条所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件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若原件复印件中评审相关信息出现模糊、字迹****委员会无法辨认的,评审委员会可将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以上1~4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审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比价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比价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比价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

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 (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 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比价文件的其他材料

比价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比价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比价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比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4年9 月 29日17时00分前提交。

2.2.2

投标人确认收到比价文件修改的时间

2024 年9月 29日10:00时起(**时间)在原公告媒介处发布,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公开比价实质性要求内容。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4年9 月 30日 10 时 00 分(**时间,下同)。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比价文件规定的和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所有材料。

3.2

投标报价

采用单价合同计价方式方式。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报价编制参考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 328-2005)、《**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2021年版)、《**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及《****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等配套文件及**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本工程量清单采用以下第(1)+(2)种方式计价。

(1)单价子目

单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由承包人自行综合考虑并计入单价子目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单价子目的计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总价子目

总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专业合同条款第16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项目合同第15条(变更)约定外,总价不作调整。

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本项目合同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中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量只作为中间支付参考,不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

3.投标人应按本须知**〔2016〕151号《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2018〕31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2019)55号文件《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等相关配套文件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5.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6.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则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临时(或一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不做调整;

7.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一般计税法

8.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修改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9.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0.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759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随比价文件一并发布,具体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的每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清单单价最高限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1. 安全生产费

投标人应按****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水利局办公室文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办建[2021]1 号)、《****办公室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建〔2023〕8 号)的规定,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 2.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投标函》中的安全生产费计费费率为 2.5%,安全生产费具体金额由投 标人自行计算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也不作评审要求。 安全生产费结算时,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 2.5%按实结算。

12. 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

(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 0 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比价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 0 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13.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各清单子目单价不应高于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若出现差错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1)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函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度同比例修正分组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

(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

(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0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0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14.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进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3.2“投标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规定进行报价。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4)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

(5)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的第13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承诺函的,****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保证金的缴纳:

1、竞价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由竞价人将保证金足额汇至以下账户,以**时间 2024年 9 月 29 日 17:00 前到账为准,开标时竞价人持缴费依据备查。

2、竞价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3、保证金收款账户:

户名:****财政局-****政府

开户行:****商行**支行

账 号:250********10007754-707001

4、****银行转账(电汇)时,****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保证金具体到账情况均以**市万****管理中心的银行到账信息为准,迟到的保证金视为无效。
5、各竞价人在递交保证金时,到款账户为上述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6、****银行转账(电汇)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项目保证金。
7、各竞价人在开标****银行转账(电汇)凭证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方便财务核实。

二、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选竞价人的保证金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放后,业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中选人的保证金在中选人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或自动冲抵履约保证金部分。

三、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中选人无故放弃中选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中选通知书发出规定时间内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并视为放弃中选,由比选人另行决定处理。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价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价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5

装订要求

1、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3)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 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 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3. 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4. “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价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或退还。

5. “资格审查部分”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 “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部分”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比价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2024 年 9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递交时间:2024年 9 月30日 9 时 30分—10时00分

递交地点:****五楼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 9 月 30 日10 时 00 分

5.2

公开比价程序

1. 宣布公开比价纪律;

2. 公布在比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本须知的规定密封,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按本表4.1.1的规定密封,则当众原封退还;

5.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

6. 比价顺序:随机开启;

7. 首先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报价,投标人代表在比价记录上签字确认;

8. 比价结束。

6.1.1

评审委员

会的组建

由比价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委员会。

7.1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评审委员会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保证金

1.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担保金额:签约合同总金额的10%。

3.提交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前。

民工保证金

1.提交金额:按合同价的2%缴纳;

2.提交方式:转账;

3.提交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前;

8.1

重新比价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低价风险担保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银行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3;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5日内,中标人按担保金额向比价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比价人签订合同的,比价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明确)

10.2

比价服务费

本项目比价代理费按6000元计取,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比价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价项目已具备比价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比价。

1.1.2本比价项目比价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比价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比价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比价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比价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比价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比价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比价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比价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比价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价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比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比价活动的各方应对比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价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价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比价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比价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比价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比价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代理机构或比价人,以便比价人澄清。

1.10.3 比价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通知所有购买比价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比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不分包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比价文件

2.1比价文件的组成

本比价文件包括:

(1)比价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比价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价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要求比价人对比价文件予以澄清。

2.2.2比价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发布。该澄清内容为比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2.3比价文件的修改

在比价截止时间2天前,比价人可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比价文件,如果修改比价文件的时间距比价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比价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项目管理机构

(8)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9)其他资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比价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比价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价申请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6备选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价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价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比价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价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投标文件电子版需写明项目名称和比价人并加盖单位法人章,投标文件电子版未按要求密封的,比价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或退还。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比价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价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价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比价人在本章规定的比价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比价,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公开比价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审

6.1评审委员会

6.1.1评审由比价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委员会负责。

6.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比价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比价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价文件向比价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比价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比价文件和中标人的比价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价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价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价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比价和不再比价

8.1重新比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价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价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比价

符合本办法第8.1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比价再次失败的,由比价人直接确定中标人。

9.纪律和监督

9.1投诉

比价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价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价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比价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比价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比价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比价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比价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比价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价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评审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审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审办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投标人在比价人的监督下抽签决定排序。

2.1

报价顺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2.2

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7家,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2.3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价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总报价

1.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价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2.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暂定金额(暂列金)

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其他暂定金额(暂列金)必须按照比价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价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承诺(格式自拟)满足以下内容: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比价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3.评审程序第3.1项规定。

实质性要求

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

评审程序

1.对报价总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2.取报价排序前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7家,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比价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委员会****委员会投票表决原则排序。

3.4

评审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审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比价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价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审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 报价排序

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7家,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2.2.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3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当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

③比价文件规定的其他关于修正的要求。

3.2 符合性审查

3.2.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审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比价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二章

3.2

投标报价

1.比价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价人发布的最高限价;

4.各投标人的规费、税金和组织措施项目费报价均不得高于对应的最高限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比价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比价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二章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三章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价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资格评审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2条的要求,****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3条的要求,****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4条的要求,****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比价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不得有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与比价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价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2.****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其他

比价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均为原件复印件,若原件复印件中评审相关信息出现模糊、字迹****委员会无法辨认的,评审委员会可将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样板合同,具体合同以签约为准)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承包人员工或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名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名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名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名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名。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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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止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政府验收。****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 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名。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名。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专项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2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名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仲裁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本项补充1.1.1.10~1.1.1.15目:

1.1.1.10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修改等资料。

1.1.1.11 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1.1.1.12 重大设计变更:中小型工程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基[2007]20号文)为准,大型工程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文)为准。

1.1.1.13 公章:专指法人单位名称章。

1.1.1.14 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

1.1.1.15 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列明的文件顺序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安全交底的时间:提供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后天内。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合同工程完工资料(或工程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完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方案应在专项方案实施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

(2)每月日前报送上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 。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7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如下: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附件7《**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本条补充1.13、1.14款如下:

1.13 知识产权

1.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3.2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14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本项补充2.3.4、2.3.5项如下::

2.3.4关于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要求: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10.1款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施工场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7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施工场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移交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施工场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移交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3.5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其他施工所需要条件的要求:。

2.8其它义务

本款补充2.8.1~2.8.4项:

2.8.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编:;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

2.8.2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的金额:。

支付担保的时间:。

支付担保的期限:。

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

2.8.3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配合政府验收。

2.8.4其他义务

(1)与承包人签订《**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2)施工场地征用、搬迁和移民安置由发包人负责。

(3)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征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施工场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施工场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施工场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3.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方式: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3.5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

………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5) 按照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2011】39号)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4.1.4.1目如下:

4.1.4.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1)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2)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3)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

本款补充细化4.1.9、4.1.10项如下: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1)完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完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23项(索赔)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5)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名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7)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4.2.1~4.2.2项如下:

4.2.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4.2.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承包人若采用现金提交履约担保的,允许使用符合《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6号)要求的履约保函置换。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止。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采用履约保函的,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4.3分包

本款补充细化4.3.1、4.3.2项如下:

4.3.1分包的一般约定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承包人违法分包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9)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10)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11)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方式: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补充4.6.5项如下:

4.6.5技术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

职称等级: ;

专业: ;

证书编号: ;

联系方式: ;

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

4.6.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4.7.1、4.7.2项如下:

4.7.1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若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应在天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1)死亡;

(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

(5****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4.7.2撤换承包人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按招标人招标文件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人员配备如下:。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的,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细化如下:

(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价格计算。

(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

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F.。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设备)的明细表,结算时按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乘以招标时甲供材料暂定价格,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细化如下: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本条补充5.5、5.6款如下:

5.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5.6 样品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施工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及场外设施的约定:。

7.2场内施工道路

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7.3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其余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本款补充9.1.8项如下:

9.1.8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果纳入安全档案。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关于安全生产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照《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基〔2009〕28号)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的30%(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或50%(合同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安全生产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按**基〔2010〕15号文定义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本款补充9.2.14项如下:

9.2.14承包人施工安全责任承担

(1)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3)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

(4)承包****水利局、市财政局、****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基〔2009〕28号)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承包人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承包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承包人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7)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0.进度计划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能提供上述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

(7)因征地拆迁、群众阻工等情形导致工期延误累计超过14天的;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完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的雨日超过天; `

(2)风速大于m/s的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的高温大于天;

(4)日气温低于℃的严寒大于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他:。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完)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11.6.1、11.6.2项如下:

11.6.1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

(1)当项目需要提前完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完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完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完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完工方案,提前完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3)如果承包人提前完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完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起至预定的完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11.6.2条的限额。

11.6.2 提前完工的奖励:元/天,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2.1.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12.1款〔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及第21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22.2.3项〔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本条补充12.6、12.7款如下:

12.6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7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优良标准。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本款补充13.6.3项如下:

13.6.3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9)及其它现行有效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执行。 质量事故处理的约定: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市现行规定处理。

(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单元工程质量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9)及其它现行有效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本款补充14.1.7、14.1.8项如下:

14.1.7试验设备

施****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14.1.8本工程施工检测由承包人按《**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8〕110号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施工质量抽样检测,并需事先报监理审核,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施工检测单位不能和监理抽检、发包人抽检及验收检测为同一家单位。****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在工程承包费中支付,****检测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与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工作前共同编制施工检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检测项目及频次必须满足验收评定标准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并经发包人组织评审后实施。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本款补充14.3.1、14.3.2项如下:

14.3.1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3.2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6)勘察设计变更;

(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

(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11)。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5.2 变更权

本款补充15.2.1、15.2.2项如下:

15.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15.2.2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本项补充(5)(6)目如下:

(5)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6)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名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本款补充15.3.4项如下:

15.3.4 变更报批程序

(1)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2)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3)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5)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6)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 328-2005)、《**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2021年版)、《**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及《****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等配套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以下定额组价后按承包人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税前):

2021****水利局颁发的《****水利局****委员会关于发布2021年版的通知》(**建[2021]7号文)以及《****水利局关于发布2021年版的通知》(**建[2021]8号文),《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2016〕151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2018〕31号)、《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9)5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建筑工程主要采用**建[2021]8号文颁发的《**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施工机械台班费采用**建[2021]8号文颁发的《**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安装工程采用**基[2008]31号文颁发的《****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

以上定额缺项的,参照:

(一)如果《**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及其配套定额、文件没有适用于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编制的定额子目,可借用**水利定额、水利电力定额、其他省、市及自治区的水利定额的定额消耗量,人、材、机预算单价需严格按《**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和重****管理站发布的《关于公布**市水利工程人工费价格信息的通知》及其他配套文件编制执行。

(二)如果2021年版《**市水利定额》及其他《水利定额》和配套的定额、文件均没有适用于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编制的定额子目,由承包人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借用**市2018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执行。

(三)变更(新增)项目中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及未计价材料、设备部分预算单价的确定,在确定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后,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承建方、监理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在不设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市场询价调研,最终以单项材料、设备的最低价(不含税价)加运杂费、采管费后,作为变更(新增)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及未计价材料、设备部分的预算单价。

(四)变更(新增)项目中涉及的次要材料、设备部分预算单价的确定,按变更(新增)项目实施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

承包人报价下浮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下浮比例=(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1)人工单价:****水利局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

本款补充15.4.4、15.4.5项如下: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或参照**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15.4.5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

(1)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水利局办公室文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办建[2021]1号)的规定,按变更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0%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临时工程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临时工程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

(3)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该项费用的权利。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带来经济效益的5~10 %。

15.6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

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16.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原因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16.1.2.1目〔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6.1.2.2目〔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16.1.2.1目〔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6.1.2.2目〔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16.1.2.1目〔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6.1.2.2目〔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16.1.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整方法如下:

16.1.2.1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

(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水利局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对应专业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基准日期发布的对应专业人工单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不高于基准日期对应专业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对应专业发布的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基准日期对应专业发布的人工单价*(1±5%)调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高于基准日期对应专业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对应专业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1±5%)调差。

(2)工程量按照第17〔计量与支付〕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的,按相应行业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执行)。

16.1.2.2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

可调价差材料:水泥、商品砼、碎石、砂、钢筋、型钢、条石、片(块)石、火工材料、止水材料、预应力钢绞线、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拌和料、预拌商品砂浆、砌筑材料等主要材料(可按工程使用的具体材料确定)。

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

(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基准日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基准日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基准日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1±5%)调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1±5%)调差。

(2)工程量按照第17〔计量与支付〕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的,按相应行业定额的材料消耗量执行)。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项目投标基准日后至完工验收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本条补充16.3款如下;

16.3 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7〔计量与支付〕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完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的报价,即为“【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

16.4 因算术性错误导致的价格调整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若出现差错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1)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函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度同比例修正分组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

(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

(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0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0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上述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 328-2005)、《**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2021年版)、《**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及《****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17.1.4.1、17.1.4.2目如下:

17.1.4.1单价子目

单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除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由承包人自行综合考虑并计入单价子目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17.1.4.2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当月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完(竣)工图和第17.1.2项〔计量方法〕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17.1.5.1、17.1.5.2目如下:

17.1.5.1总价子目

总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6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合同第15条(变更)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其余不作调整。

17.1.5.2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并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从而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本款补充17.1.6项如下:

17.1.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30%),分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现金或不****银行保函 。

预付款担保的金额:。

预付款担保的时间:。

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退还时间:。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承包人完成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金额(或年度投资额)的20%后,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按审核确认的进度款金额的%(为预付款支付比例的2倍)进行扣回,直至预付款全额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补充细化17.3.2.1、17.3.2.2目如下:

17.3.2.1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5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

(3)根据第17.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7.4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23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

(6)根据第16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

(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2.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7.1.4项〔单价子目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月计量后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的计量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价款的支付

本项17.3.3(2)目细化如下:

①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分次付款,本工程签订合同后,不支付预付款,按上级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需经监理、业主、过控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按完成工程量60%拨付工程进度款的50%;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原则上拨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主要用于支付工程人工费及材料款;经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若有)审查定案和**县及以上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的结果作为甲乙双方工程款结算依据,承包方先将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支付至发包方指定账户,到账后再按审定工程价扣除应承担的审计费后拨付工程款尾款,待质保期满后且未发生质保问题,则质保金一次性无息退还。工程款支付以上级财政资金投入到账为准,发包人不垫资。

②安全生产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照《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基〔2009〕28号)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的30%(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或50%(合同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③****政府投资资金的按17.3.3(4)目规定执行。****政府投资资金的,进度付款、完工付款及最终结清按以下约定办理:

A、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进度款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进度款(包含当期完成价款的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暂估价、暂列金及按进度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方式按16条约定执行)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暂估价、暂列金的综合单价为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合同价款,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合同价款的%(不低于80%)并按约定扣回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如有)及错误修正(如有)后支付承包人。

进度款每期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签约合同价或万元。

B、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经监理人、发包人的认可完工付款证书的%(不低于85%);

C、移交工程及档案资料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90%-97%);

D、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后28天内,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总价的97%;

E、缺陷责任期满且按合同规定递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③ 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间支付承包人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天。

(4)本项目进度付款、完工付款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及以下规定办理:。

17.3.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银行及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账号 ;

****银行:。

17.4质量保证金

17.4.1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总价的% 或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或提交)方式: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每次应付进度款金额的%或万元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进度款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本款补充17.4.4~17.4.6项如下:

17.4.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或提交)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或提交)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采用本合同条款17.4.1约定方式;

(2)在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或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

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开立人应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质量保证金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其他扣留方式: / 。

17.4.5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采用本合同条款17.4.2、17.4.3约定方式;

(2)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按合同规定递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8天内,发包人一次性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保函。

(3)其他退还方式: / 。

17.4.6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支付

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支付,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2)不采用。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

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且报送完成的完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完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完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完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完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变更增减金额;

(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4)价格调整;

(5)索赔增减金额;

(6)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7)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8)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9)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0)。

17.5.1.1 完工结算办法

17.5.1.1.1计量原则

按照第17.1.2项〔计量方法〕约定执行。

17.5.1.2计价原则

合同完工结算总价=完工结算合同价格+变更增减金额+现场签证增减金额±价格调整(如有)±索赔增减金额±奖励、罚金及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17.5.1.3完工结算总价

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完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完工)结算总价。

17.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审核完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14日。

发包人审核完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56日。

发包人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完成完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28天内。

关于完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4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

17.6最终结清

17.6 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付款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天内。

本款补充17.6.3项如下:

17.6.3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完工结算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完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审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完工结算金额。

(1)承包人具备报送条件但逾期未报送完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完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完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完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

发包人应在完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完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款补充细化如下: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阶段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竣工验收。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验收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和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规定准备验收资料、参加验收会议,按合同的约****政府验收工作。

验收程序:按**基〔2008〕47号文件和现行的验收规程执行。

具体验收条件及程序如下:

18.1.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及程序

具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的合同完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合同完工验收。承包人申请合同完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合同完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合同完工验收。

(3)合同完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4)合同完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合同完工验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工程完工及竣工资料、完工及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18.1.2完工日期的界定

工程经合同完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移交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合同完工验收,或完成合同完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的,以提交合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工程未经合同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8.1.3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合同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合同完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8.1.4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根据工程项目划分后确定。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专项验收

18.6.1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

本款竣工验收****政府验收。

18.7.3本工程(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 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

本项细化以下内容: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承包人完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30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款补充19.1.1、19.1.2项如下:

19.1.1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为 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完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1.2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修复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72小时。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发包人。

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开工日起直至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按国家规定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国家规定执行。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应为其采购的工程设备(电机、水泵、阀门、管材等)保险及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缴纳保险费。若项目存在分包,则分包人也须购买此项保险,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保险期限为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年限。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第一次进度款拨付之前

保险条件:。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投保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投保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瘟疫,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6)。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本款补充细化21.3.1项如下: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

(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完)工结算的;

(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 (5000~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 (5~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 (5000~50000)元/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2)%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10)%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 %。

(11)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5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完工结算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且每延误一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1)‰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20.6.4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7)发生第22.1.1条(11)、22.1.1条(12)、22.1.1条(13)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1)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

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2)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2)%/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累计不超过100万。

3)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3)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1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1)%/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50万。

(18)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22.1.2条(1)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或用于补足履约担保被提起后的补足金额。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纠正违约行为的费用或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5)发生22.1.2(13)目的情形2次的;

(6)发生第25.1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7)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8)发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9)违反****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10)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1)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22.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并按以下约定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6)。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

(3)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4)根据第13.5.3条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

(8)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9)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10)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

(12)其他:。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3)因发包人第22.2.6(5)违约情形导致暂停施工满56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2.6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5)根据第13.5.3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支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56天的,超过部分天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

(8)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28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取的担保金额×****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1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其他:。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项(7)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监理人应按3.5目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天数。

23.3 承包人/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23.4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24.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 是 。

本款补充细化24.3.1项如下: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一名或三名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24.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法院起诉。

本合同补充第25、26条如下:

25. 补充条款

25.1 退出机制

2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3)。

2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6.1.4约定执行:

(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

(2)。

25.2 低价风险担保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工作日内;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承****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

(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其自身其他原因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拒绝承担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因22.1.3 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25.3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25.4。

26. 合同附件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1: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2: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件3:履约担保

附件4:预付款担保

附件5:支付担保

附件6:**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7:**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附件8: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附件9: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附件10:质量保证金保函(如有)


附件1: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2: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 名

职务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1

2

3

4

5

6

7

附件3:履约担保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了解到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的《》(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天,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附件4: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法院起诉。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5: 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附件6:**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

**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

施工工程合同编号:

安全生产合同编号:

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

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同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项目工程名称:

二、项目所在地:

二、工程内容: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本工程主要危险源: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询的除外。

2.甲方不得调减和挪用中标价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3.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水利局、市财政局、****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基〔2009〕28号)的规定。

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甲方应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在本水利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7.甲方应当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8.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9.甲方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1.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2.乙方应承诺本单位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质证书。

3.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2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段不足2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乙方应按****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水利局办公室文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办建[2021]1号)的规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计提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5.乙方应认可其投标报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

6.乙方参与项目的承建单位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7.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

8.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部门的监管。

9.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0.乙****水利局、市安监局《**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基〔2010〕15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11.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度汛要求的工程,还应当编制满足度汛要求的施工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备案。

12.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13.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六、乙方发生“七、违约责任”中所述乙方违约情形时的有关违约金以及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甲方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后续进度款不足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依据,分别承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

(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发生一次两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以此类推。

八、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贰份,监理单位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后生效。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法院进行裁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时间:

地点:

附件:

习惯性违章行为

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

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7.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9.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0.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

1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12.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13.隧洞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15.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

1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17.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

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20.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

21.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

2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23.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

24.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25.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6.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7.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8.使用吊篮载人。

29.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30.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31.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32.**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33.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

34.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35.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

37.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

3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9.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

40.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戴绝缘手套。

41.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42.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4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

4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5.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

46.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7.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

48.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

4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0.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

51.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

52.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

5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5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

56.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

57.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58.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59.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60.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

61.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

6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6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64.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65.施工单位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66.新进场人员(包括农民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配证上岗作业的;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

67.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

6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69.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70.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71.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72.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73.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74.未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度汛方案。

7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6.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

77.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时间:

地点:

附件7:**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工程合同编号:

廉政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法人(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除本合同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财物。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

(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根据查证金额的10倍,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后续进度款不足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可向乙方继续追讨。

第五条本《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监督单位:(盖章)

电话:

年月日


附件8: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工程名称:

施工工程合同编号:

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编号:

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以及《****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基本要求

(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由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保证金比例为工程中标价的3%, 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甲方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帐号,开户行:,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取资金,用于补足等额保证金;如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余额,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如乙方按月结清了农民工工资,可向甲方申请从第四个月起,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必须附上已结清申请之日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它应付费用的有效证据,甲方审查核实后可按完工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剩余保证金的退款申请,并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应付费用已付清的充分证据。甲方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工地张贴无欠薪欠费通告,在通告7个工作日后,如没有接到投诉,方可退还保证金,否则暂不予退还,直至满足上诉退还条件为止。

(五)甲方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乙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

(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三)乙方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甲方将乙方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应支付乙方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甲乙双方共同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

(六)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3、4)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名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

第四条接受监督管理的约定

(一)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处罚。

(二)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监督管理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监督管理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乙方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之日止。

第五条监管与处罚

(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接受监督管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接受监督管理单位视具体情节提出的资金使用、处理意见。

(二)乙方违法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向监督单位建议将其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如乙方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行为,拒不改正,甲方可向监督管理单位申请清退乙方。

第六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一)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二)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的一方,应及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公司赔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所获得的损失赔偿首先用于清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费用。当乙方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时,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在延迟的施工时间内发生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为(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保障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2.农民工花名册

3.农民工工资表

4.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监督单位****保障部门)(盖章)

年月日

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项目全体农民工:

为保障你在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

◆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

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倡签订集体合同。

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资。

◆特别提醒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请及时向劳工监督员或劳工管理员反映有关情况,由其协调解决;同时也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为有效维护你的权益,你应妥善保留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等。

施工企业劳工管理员: 联系电话:

分包企业劳工管理员: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劳工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联系电话:

地址:

1

附件:

农民工花名册

项目名称: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工种

工作

岗位

进场

时间

劳动者签 名

离场

时间

劳动者签 名

第页

1

附件:

农民工工资表

项目名称:班组名称:时间:年月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量

工资计算标准

应得

工资

借支预支金额

实得工资金额

领取人签名

备注

计时

计件

计时

计件

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员:制表人:

年月日(用人单位印章)

注:1.领取人签名后即表示当月工资已足额领取。

2.以上情况属实,签名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附件:

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时间:年季度

用工变动情况

工资支付情况

其他

当月离场人数

(人)

当月新增进场人数

(人)

月末

农民工人数(人)

应付工资总额(元)

应付工资人数(人)

实付工资总额(元)

实付工资人数(人)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

本季度第一月

本季度第二月

本季度第三月

季度合计

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管理员:填表时间:

注:此表为每季度末后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附件9: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月日参加(以下简称“受益人”)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收到受益人于年月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付款通知中应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约定、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附件10:质量保证金保函(如有)

工程质量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上述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保证期间)为以下第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

(2)。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随比价文件一起另行提供。

第六章 图纸

随比价文件一起另行提供。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详见比价文件、施工设计图纸以及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2.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比价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


(一)投标函

(比价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比价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5%标准计算出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该工程项目经理为。工期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比价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承诺按比价文件规定缴纳比价代理服务费。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

姓名:

2

工期

……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

24个月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

(四)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

(投标报价低于比价项目最高限价85%时采用)

(比价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公司(比价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比价项目最高限价%,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比价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比价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比价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名称)施工比价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其他资料

1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4-09-25
招标公告
垫江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公开比价文件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