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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606MA54N2DK7W | 建设单位法人:甘燕勤 |
吴伟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省**市****工业园**十四路6号之六 |
****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市****工业园**十四路6号之六 |
经度:22.974444 纬度: 113.20291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7-20 |
佛环0305环审〔2022〕4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0606MA54N2DK7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研究院有限公司 |
914********407545Y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604MA54X9U214 | 竣工时间:2023-12-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2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Information_detail/1182.html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年加工冷板门板115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冷板门板(喷粉加工)750吨 |
喷漆线尚未建设,总产品和产能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喷粉:开料→机加工→前处理(预除油→主除油→水洗2次→陶化→水洗2次→烘干)→喷粉→固化→成品;喷漆:开料→机加工→喷漆→烘干→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喷粉:开料→机加工→前处理→喷粉→固化→成品 |
喷漆线尚未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大气污染:落实废气收集处理,确保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应管理要求。项目有机废气参照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标准(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执行烘干室要求)以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喷粉粉尘、漆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固化工序以天然气为燃料,固化产生的燃烧废气(SO、NOx、烟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的限值。项目VOCs有组织排放量0.0516吨/年、SO排放量0.06吨/年、NOx排放量0.476吨/年。水污染: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隔油+混凝沉淀+生化+过滤)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除漆雾喷淋塔废水定期更换,并交由有该类废水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脱脂槽、陶化槽废液定期整池更换,并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产废水(清洗废水)排放量为3456吨/年,CODCr的排放量为0.1382吨/年,氨氮排放量为0.0144吨/年。噪声污染: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固废、危废: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以及《**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大气污染:项目(一期)未建设喷漆线,未产生颗粒物(漆雾),其他均已落实。 1#喷粉线和2#喷粉线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含VOCs、恶臭)、有机废气分别通过设备废气排口直连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与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加热)管道合并后通过15m排气筒G1(FQ-19045)排放。 经监测,项目(一期)G1(FQ-19045)排放的有机废气达到《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 II时段标准(其中浓度执行烘干室标准要求)。G1(FQ-19045)排放的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G1(FQ-19045)排放的燃烧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的限值。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中“新扩改建”标准。喷粉产生的粉尘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经监测并进行污染物核算后,项目(一期)CODCr、氨氮的排放量和排气筒SO2和NOx、VOCs有组织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 水污染:项目(一期)未建设喷漆线,未产生水喷淋废水,其他均已落实。 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处理厂处理。 生产废水:项目(一期)前处理废水经“隔油+混凝沉淀+生化+过滤”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处理厂处理。脱脂槽、陶化槽废液定期整池更换,并作为危险废物交由******公司处理,不外排。项目(一期)喷淋废水定期更换,交由**市**区绿点****公司处理,不外排。 经监测并进行污染物核算后,项目(一期)生产废水经“隔油+混凝沉淀+生化+过滤”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中的二级标准(第二时段),CODCr、氨氮的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 噪声污染:已落实。 项目(一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墙体隔声等措施降噪。 经监测,项目(一期)厂界外1米处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固废污染:已落实。 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边角料、废粉末涂料包装桶、袋、回收粉料分类收集后交给相应回收单位。 危废:已落实。 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废活性炭、废脱脂液和废陶化液、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前处理原料废包装桶暂存在规范的危废间内,定期交由******公司处理。 |
因项目分期建设,本次验收规模为已经建设完成的切割机3台、自动前处理喷淋1条(其中碱洗槽2个、清洗槽4个、陶化槽1个、电烘箱1个)、用于小型工件加工的自动喷粉线1条(其中有喷粉柜1个、喷粉枪16支、固化炉1个)、用于无法用挂具的大型工件加工的手动喷粉线1条(其中有喷粉柜1个、喷粉枪4支、固化炉1个),其余已批未建的设备设施待建设完成后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项目(一期)共发生2处变动,具体如下: ①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由间接加热变为直接加热。 ②废气的一般排放口由2个变为1个。根据环评文件,项目(一期)废气治理情况为喷粉粉尘经自身设备配备的滤芯过滤器处理后大部分回收,少部分在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一期)1#喷粉线固化炉产生的恶臭、有机废气和喷漆线产生的漆雾、有机废气分别通过设备废气排口直连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与固化、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加热)管道合并后通过15m排气筒G1排放;2#喷粉线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含VOCs、恶臭)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单级活性炭吸附”后与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加热)管道合并后引至15m高排气筒G2排放。 喷漆线尚未建设,且考虑到现场的实际情况,本项目(一期)废气治理将1#喷粉线和2#喷粉线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含VOCs、恶臭)、有机废气分别通过设备废气排口直连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与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加热)管道合并后通过15m排气筒G1(FQ-19045)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121 | 0.1382 | 0 | 0 | 0.121 | 0.121 | |
0 | 0.01 | 0.0144 | 0 | 0 | 0.01 | 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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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18 | 0.0516 | 0 | 0 | 0.018 | 0.018 | / |
1 | 废水处理设施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 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处理厂处理。 生产废水:项目(一期)前处理废水经“隔油+混凝沉淀+生化+过滤”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处理厂处理。脱脂槽、陶化槽废液定期整池更换,并作为危险废物交由******公司处理,不外排。项目(一期)喷淋废水定期更换,交由**市**区绿点****公司处理,不外排。 | 经监测并进行污染物核算后,项目(一期)生产废水经“隔油+混凝沉淀+生化+过滤”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中的二级标准(第二时段),CODCr、氨氮的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 |
1 | 废气处理设施 |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1#喷粉线和2#喷粉线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含VOCs、恶臭)、有机废气分别通过设备废气排口直连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与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加热)管道合并后通过15m排气筒G1(FQ-19045)排放。 | 经监测,项目(一期)G1(FQ-19045)排放的有机废气达到《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 II时段标准(其中浓度执行烘干室标准要求)。G1(FQ-19045)排放的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G1(FQ-19045)排放的燃烧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的限值。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中“新扩改建”标准。喷粉产生的粉尘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经监测并进行污染物核算后,项目(一期)CODCr、氨氮的排放量和排气筒SO2和NOx、VOCs有组织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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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