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长市大通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标”的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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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标”的答疑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现作如下答疑,请各潜在投标人按此内容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及相关活动。

疑问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一节货物清单,货物清单报价表由3.1货物清单总价表、3.2分组货物清单报价表组成,而招标文件附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系统清单”文件由1.1工程项目总价表、1.2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3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1.4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1.5人工费单价汇总五个表组成,其中,1.3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和项目名称全为空,应如何填写1.5人工费单价汇总表中单价已有填写。两套表的格式和内容完全不一样,且附件清单中表1.3和表1.4中一个无内容,一个已填写价格。请问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六、已标价货物清单”以哪一个清单的格式和内容为准,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系统清单格式和内容为准,请确定一下1.3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序号和项目名称是什么删除表1.5人工费单价汇总。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六、已标价货物清单”要求编制。

疑问2:招标文件清单及“01、0830****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系统技术要求和标准”中的多个设备如多普勒流量计、LED小间距全彩屏等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多处要求提供鉴定证书、****部队****工厂、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认证、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2级及以上认证等证明材料。经市场咨询各厂家,所列上述证明材料都为特有参数,多普勒****公司产品,LED小间距****公司产品,并已被项目报备,报价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数倍价格同时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违反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上述设备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要求中提供鉴定证书、****部队****工厂、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认证、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2级及以上认证证明材料的要求。

答: 本项目为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招标,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标管理与专业技术的需要,以上均是对所要求设备生产厂家实力的证明或满足功能要求及设备长期运行质量保证的客观证明文件,是保障项目得以保质保量、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经市场调研,招标设备均有三个及以上(洲明、利亚德、海康等)品牌满足,并非为特有参数;且图纸附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明确:本技术文件所提及的设备(含软件)的各类证书、检测报告、原厂授权(盖章)、服务承诺等资料投标人可中标后提供,并未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中标后如无法提供技术要求和标准中要求的证明资料或证明材料名称不一致的,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亦可,但必须获得招标人认可。

疑问3: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系统控制价编制说明”中指出,“税金按9%,利润率按7%计算。”,是否认可投标人将供货清单中的内容拆分为设备(税率13%)和服务(税率6%)进行报价。

答:“税金按9%,利润率按7%计算。”此项为控制价编制依据,投标人报价按照招标文件中3.2投标报价要求即可。

疑问4: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系统控制价编制说明”中指出“本工程控制价:****362.32元”,且控价清单也为该数字,但是答疑澄清文件正文内最高限价为“约570万”,以哪个数字为准。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最高投标限价:****362.32元。招标公告合同估算价:约570万元。并无矛盾。

疑问5:若该标段被联合体中标后,开具的发票是根据联合体协议中划分的职****公司分别向业主单位开具发票,还是由联合体牵头方向业主单位统一开具发票。

答: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6联合体中约定执行。

疑问6:第 20 条参数****工厂证书,经我司调查,市场上仅有利亚德、洲明、强力巨彩有,但是强力巨彩和利亚德、洲明并不是同一档次产品,推荐品牌雷曼没有;第22 条参数需要提供的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和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认证,满足的厂家只有利亚德和洲明,不能满足三家;第 23 条参数能够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 2 级或以上级别,能满足的厂家只有利亚德和洲明,并不能满足 3 家。以上质疑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烈要求删除。

答:经市场调研,招标设备均有三个及以上(洲明、利亚德、海康等)品牌满足,技术文件中推荐品牌只是采购人为更准确描述所采购产品的档次,但不局限于推荐品牌,投标人如采用其他品牌,技术参数或性能应等同或优于推荐品牌的技术、质量标准。且图纸附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明确:本技术文件所提及的设备(含软件)的各类证书、检测报告、原厂授权(盖章)、服务承诺等资料投标人可中标后提供,并未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中标后如无法提供技术要求和标准中要求的证明资料或证明材料名称不一致的,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亦可,但必须获得招标人认可。

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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