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编号: | **** | 宗地总面积: | 30640.36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县吾库萨克镇(疆南农批三期范围) | ||
年限: | 4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2.000 | 建筑密度(%): | 30.000< 并且 ≤40.000 | ||
绿化率(%): | ≤30.000 | 建筑限高(米): | ≤50.000 | ||||
主要土地用途: | |||||||
批发市场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批发市场用地 | 30640.36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80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924BA0032 | |||
起始价: | 398.3247万元 | 加价幅度: | 10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10月17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10月26日 |
二、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也可以联合申请。 2、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1)竞买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缴纳竞买保证金账户名称需与竞买人名称一致;(3)****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4)未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内(竞买申请人经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竞买申请人在“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允许参加竞买);(5)在**地区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未按约定开竣工的单位,及其开办、出资、控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竞买,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也不得参加竞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4年09月27日 至 2024年10月24日 到 登陆****网站(http://www.****.cn/)首页--服务指南--下载中心--竞买人查看【**地区公共**交易平台土地、矿权交易竞买人系统信息完善操作手册】指引进行网上报名、上传报名资料 获取 挂牌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4年09月27日 至 2024年10月24日 到 登陆****网站(http://www.****.cn/)首页--服务指南--下载中心--竞买人查看【**地区公共**交易平台土地、矿权交易竞买人系统信息完善操作手册】指引进行网上报名、上传报名资料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4年10月24日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一楼(**县疆南农批市场北边)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 号地块:2024年10月17日 10时00分 至 2024年10月26日 17时00分;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出让宗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开发建设手续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该地块为现状出让,涉及通电、通水、出入通道、土地平整、残余建筑垃圾等附着物的清理以及其他设施的迁移等均由土地竞得人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项目开发需要实施,出让宗地范围内的水、电、暖、气、通讯、排污管道等保持现状使用。土地出让后,上述设施如不能保持使用的,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 (三)现场踏勘:有意竞买者自行组织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视为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竞得人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2.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4.采取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者竞得的; 5.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事宜可浏览: 1.****网站http://www.****.cn/ 2.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s://www.****.com/ (七)公告内容如有变化,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相关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八、 ****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文化南路3号
联 系 人:亚森江
联系电话:0998-****286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详见****疏自然告字(2024)18号公告。
开户账号:详见****疏自然告字(2024)18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