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纤维保温材料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024年7月委托****编制了《****碳纤维保温材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4年9月6****生态环境局《****碳纤维保温材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长环评(**)〔2024〕167号)。
变更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1300吨碳纤维保温材料(其中:硬质复合毡200吨、硬质保温毡1000吨、高纯石墨毡100吨)。
企业已于2024年9月27日申请申报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为:****,有效期限为2024年9月27日至2029年9月26日,等级为重点管理。
2024年9月企业开展自查,并于2024年9月编制完成自查报告,2024年8月,委托**天****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天****公司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有关要求,开展了与验收相关的资料查阅和现场踏勘,了解项目建设概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
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经企业自查可知,项目不属于以上九点情形,项目符合验收要求。
经勘查了解到,项目建设符合环评中提出的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基本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无重大变动。2024年9月,****碳纤维保温材料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次验收范围为****碳纤维保温材料改扩建项目的5号、16号两栋厂房主体建设工程及配套环保设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验收生产规模为年产1300吨碳纤维保温材料(其中:硬质复合毡200吨、硬质保温毡1000吨、高纯石墨毡100吨),同时复合毡生产工艺中气相沉积炉承诺不进行安装,后续生产过程中也不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