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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企业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 ****0322MA287TG90R | |
企业地址: | **省**市**区北岙街道腾飞路125弄5号204室 | |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 根据中共****检查委员会移送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单位在“****小学食堂劳务外包”(项目编号:****,****政府****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政府采购项目2022年6月17日发布采购公告,项目采购金额****106元。你单位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06元。你单位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物理地址(mac地址)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物理地址(mac地址)相同,即你单位与其他投标供应商通过同一台电脑上传投标文件。经现场调查,发现这台电脑存放在你单位。根据《浙瓯江会审〔2024〕294号》,你单位在该项目中盈利为16147.75元,本机关认定为违法所得。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具体有以下证据材料为凭:1.移送材料,招标公告、评审报告,投标文件;2.****公司《回复函》,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3.《审计报告》、当事人《说明》、采购人《评价》材料。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在规****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陈述申辩认为,能否取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或延期执行。本机关核实后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非正当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16147.75元; 2.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人民币13616.85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政府采购活动。 | |
处罚依据: | 结合移送材料,考虑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疫情期间坚守工作岗位,履约情况较好。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公布日期: | 2024-09-27 17:13 | |
处罚日期: | 2024-06-24 | |
公布截止日期: | 2025-06-24 | |
执法单位: | ****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