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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赋能中小企业发展再“加码”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报道 近日,《****财政厅****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对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编制、《中小企业声明函》审查等三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在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编制方面,《通知》提出,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货物、服务、工程),并逐一确定采购标的(或者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品目名称及编码。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与采购标的对应的具体类别名称及代码(详细至中类)。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采购标的(或者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不得随意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确定为未列明行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应明确该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将“供应商(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属于中小企业”作为资格条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在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方面,《通知》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模板提供。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通知》强调,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对供应商是否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进行审查。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的,应按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