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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盛国有资产****公司:
****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管理委员会、县武装部、****公司、****储备局****储备库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全政函〔2024〕108号),批复同意依法收回你单位位于**县**新区44526㎡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因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依法收回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县国盛国有资产****公司位于**县**新区4452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后,****储备中心进行储备,****政府同意后处置。
******局2020年12月10日签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县国盛国有资产****公司应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依法办理解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相关手续。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024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