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曼研医药科技(淄博)有限公司药物晶型研究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山东-淄博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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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环保局关于拟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29 发布机构: ****环保局
****环保局关于拟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9-2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9日 2024年10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141

电子邮箱:hbkfk2018@zb.****.cn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实验室建设项目

****

**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B座1007室

****设计院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B座1007室。总投资150万元,租赁**高新区高分子材料创新园厂房,购置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X射线衍射仪等主要生产设备5台(套)。项目建成后可为**及周边医药企业提供配套检测服务。

(一)废气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的工序要采取有效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相关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界氯化氢、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实验器具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经酸碱中和预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光大水务(**)水质净化三分厂深度处理。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按照 减量化、**化、无害化 的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固废贮存场所。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样品废包装材料、实验室****实验室器皿第一、二次清洗废液、废活性炭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五)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涉及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备案。

(六)严格执行总量控制。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七)其他要求。制定污染物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志牌等。

报告表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