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审批
广东-清远-连州市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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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08 09:15:39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4〕8号

**市****公司(连县港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同意(连府函〔2024〕135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原连县港务所名下位于****村委会原煤炭局地块西侧(原连县**镇双溪亭村)、面积为18052.5平方米(折合27.079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总字第001961号/字(连交)第011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连府国用总字第001961号/字(连交)第011号)

2.****政府关于收回原连县港务所名下18052.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135号)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连府国用总字第001961号字(连交)第011号).pdf

附件2.****政府关于收回原连县港务所名下18052.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1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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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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