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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封人社监字〔2024〕35-2号
被告知人:******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在承建**县生猪养殖产业园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给**市****公司,现分包单位拖欠张国平、陈义兵等8位工人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依法支付张国平、陈义兵等8位工人的工资壹拾捌万柒仟伍佰贰拾柒元(小写:187527元)。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县封州一路人社局大楼 邮编:526500
联系人:黎校棠 联系电话:075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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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